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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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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4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版)。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银监会)依法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调整对象: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所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共分六章,分别为:总则、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1.监管目标
  ①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②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2.监管措施
  (1)要求银行金融机构报送报表、资料。
  (2)现场检查。经批准不得少于两人。
  (3)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谈话制度。
  (4)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披露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5)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6)对有信用危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重组。
  (7)对有严重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8)查询、申请冻结有关机构及人员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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