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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成人高考民法模拟试题及答案(3)

来源:233网校 2015年4月3日

  21.【答案】D

  【解析】人身权既不可有偿转让,也不可无偿转让。故选项B、C都是错误的。人身权的损害是可以用金钱赔偿的,因此选项A也是错误的。

  22.【答案】A

  【解析】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可见,只有选项A不属于人格权,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23.【答案】A

  【解析】姻亲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及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显然选项A不属于姻亲,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排除其他选项。

  24.【答案】D

  【解析】在我国,结婚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是结婚登记,任何其他的结婚形式都不会产生有效婚姻的法律效力。显然选项D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排除其他选项。

  25.【答案】C

  【解析】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因此本题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A和选项D因不符合题意,被排除;选项B是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所以选项c正确,其他选项都不正确。

  26.【答案】C

  【解析】《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可撤销的原因只有一种,即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很明显,选项C是正确答案。选项A中的重婚和选项D中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都是宣告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因此被排除;选项B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情形,因而也被排除。

  27.【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对不同遗产移转方式效力的理解。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选项D正确。

  28.【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对口头遗嘱效力的理解,题目内容实际上是《继承法》的规定,在思路上要清醒地认识口头遗嘱只是紧急情况下的产物,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完全可以另立遗嘱,因此,法律上规定紧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无效,故选项A为正确答案。

  29.【答案】D

  【解析】本题是考查遗嘱效力的问题,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应选择选项D。

  30.【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继承人的范围。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4条的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而对于养子女却没有这样的限制性规定。因此,选项A、B、D表述不准确,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

  31.【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代位继承。本题中,甲先于其父死亡,甲的女儿继承了甲父的遗产,符合代位继承的概念,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选项B,排除其他选项。

  32.【答案】C

  【解析】本题实际是考查《民法通则》规定的当事人对损害都无过错的损失分配问题,应依该法之规定,选择C。

  33.【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侵权行为理论中的共同危险问题。在二人以上的侵权人共同实施加害危险行为难以确定具体行为人时,由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人负担,故应选A。

  34.【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理解。应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分析甲、乙、丙三人谁有过错,然后确定有过错者承担责任。由于丙对狼狗未尽善良管理人之责,有过错,对乙的损害应负责任,故选项B为正确答案。

  35.【答案】A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关于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应选择销售者承担责任,即应选A。

  二、简答题

  36.【答案要点】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威胁强迫,陷入恐惧而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它具有以下要件:

  (1)须有胁迫行为存在。胁迫是不正当地预告危害,以使对方陷入恐惧的行为。

  (2)须有胁迫的故意。胁迫人的故意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须有胁迫相对人使之产生恐惧的故意;第二,须有使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即胁迫的目的在于使相对人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

  (3)须预告危害属于不正当。所谓不正当,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道德准则。违法当然属于不正当,但不正当却不一定都违法。因为它干涉了相对人是否签订合同的意思自由。

  (4)须因受到胁迫而产生恐惧。如果胁迫人虽然施加胁迫,但被胁迫人并不因此产生恐惧;或虽有恐惧,但恐惧并不是因胁迫而生,就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无效民事行为。

  (5)须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即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与其恐惧须有因果联系,而且,其意思表示又须迎合胁迫人的意思作出。

  37.【答案要点】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

  (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例如,瘟疫、暴乱等。

  (2)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行为能力。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没有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也可作为中止的法定障碍。

  (3)其他。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止。

  38.【答案要点】身份权是基于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

  身份权具有以下特征:(1)身份权具有专属性;(2)身份权具有义务性;(3)身份权无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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