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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成人高考民法模拟试题及答案(8)

来源:233网校 2015年4月22日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选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1.C【解析】从权利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上看,债权反映的是报考的财产关系,故A项错误。从权利的客体上看,债权的客体是行为,B项错误。从权利的主体看,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故C项正确。非法行为也可以产生债,如侵权之债,故D项错误。所以,选择C项。

  2.D【解析】《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2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因此,D项正确。

  3.A【解析】《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因此,A项正确。

  4.B【解析】《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B项正确。

  5.A【解析】《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因此,A项正确。

  6.B【解析】《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急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此,A、c、D项错误,B项正确。

  7.D【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由此,D项正确。

  8.C【解析】《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自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A项错误。定金合同须以有效的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此,B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9.D【解析】《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选择D项。

  10.B【解析】《物权法》第239条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同一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时,《担保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和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所以,选择B项。

  11.B【解析】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改编权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另外,甲和乙约定的专有改编权表明改编该小说的权利由乙专属,甲在3年内不得许可其他人改编该小说,但并不意味着乙可以将改编权再许可他人使用,故选项D错误。著作财产权的使用权并不限于改编权一种,甲还可以就该小说的其他使用权许可第三人使用,故c项错误。所以,选择B项。

  12·B【解析】《商标法》第10条规定,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题中,该企业的“病必治”商标就具有夸大和欺骗的性质,因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所以,选择B项。

  13·C【解析】《专利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虽然该商场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停止销售,但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选择C项。

  14·A【解析】《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根据法律规定,本题中李某研制的冷藏机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甲公司享有,乙公司不享有该冷藏机的专利权。所以,A项正确,B、C两项错误。《专利法》第63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故D项错误。所以,选择A项。

  15.A【解析】以是否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为标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遗嘱、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的追认、抛弃所有权等。双方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赠与实际上需要赠与方和受赠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捐赠行为应属于双方行为,故A项正确。根据发生的效果是身份关系还是财产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身份行为是指发生身份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财产行为是发生财产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B项中陈某设立遗嘱的行为并没有发生身份变动的效果,而是发生了财产变动的效果,因此属于财产行为,故B项错误。根据效力区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转移或者消灭的行为,处分行为的结果是权利的转移、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权利上设定负担以及权利消灭等。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负担行为的结果是权利不能直接实现,须经义务人的履行才能实现。王某的行为为自己的所有权设立了限制,因此属于处分行为,故c项错误。以意思表示之外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仅有意思表示还不算成立,只有按照该意思表示完成标的物的交付,行为才告成立,才能发生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效果。李某受领赵某错误交付的标的物,虽然实际发生了交付,却没有产生意思表示所要追求的法律效果,因此不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更谈不上实践行为,故D项错误。所以,选择A项。

  16.C【解析】由代理人基于复任权选任代理人的代理,称为复代理。复代理的要件之一是代理人有复任权,故A项正确。《民通意见》第81条的规定:“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根据规定可知,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即本人承担;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故B、D两项正确。《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可见,并不是任何情况下,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都必须事先经被代理人同意的。因此,C项错误。

  17.D【解析】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是2人或者2人以上的债。本题中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是甲一、乙2人,所以属于多数人之债,A项正确。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本题中,合同约定“甲和乙按4:6比例分配并按该比例付款”,因此属于按份之债,B项正确。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者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本题中的合同履行没有可选择性,因此属于简单之债,C项正确。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以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为种类之债。本题合同中的标的物“3000吨原油”不是特定物,而是种类物,因此属于种类之债,D项错误。所以,选择D项。

  18.A【解析】《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郑某的父亲和郭某之间虽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郭某虽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享有合同债权,故A项错误。《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郑某的父亲与郭某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仍然属于郑某父亲所有,郑某自其父亲死亡时,可以在继承开始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郑某实际取代了其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的地位,所以郑某有义务协助郭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B、C两项正确。《物权法))187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为郑某和陈某之间的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不成立,陈某对房屋不享有抵押权,D项正确。所以,选择A项。

  19.B【解析】《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法律并不要求租赁物一定为出租人所有,故丙将本属于甲所有的机器,出租给不知情的丁使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自成立生效.因此A项错误。《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乙公司作为无处分权人将该10台机器出售给知情人丙,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是善意的”的条件规定,因此丙不能善意取得该10台机器的所有权,丙也就无权对该10台机器进行出租,甲公司作为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上请求权请求丁公司返还财产,且无须补偿其任何损失。《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虽然租赁物本身所有权发生了变动,但是丙和丁之间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所以丁公司返还甲公司10台机器后所受到的损失应该由丙公司承担,故B项正确,C、D两项错误。所以,选择B项。

  20·C【解析】《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可知C项正确,B项(异议登记应该于3月31日失效)、D项错误。异议登记并不能阻碍权利人行使其对于不动产的处分权,故A项错误。所以,选择C项。

  21·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由此A项错误,D项正确。王某的儿子和女儿在甲的继承权被取消后,并不当然继承王某的遗产,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他们必须按照王某的要求履行义务,才能取得王某的遗产,因此B、C两项错误。所以,选择D项。

  22·C【解析】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是著作人身权,只有著作权人享有,本题中,谢某属于求爱信的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将其公之于众,而何某未经谢某同意将署有谢某真实姓名的求爱信在网络上公布,侵犯了谢某的发表权,故A项正确。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何某未经许可,将谢某的求爱信在网络上公开,侵犯了谢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B项正确。《民法通则》第102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何某在互联网上公布谢某的求爱信,并不会导致谢某的某种荣誉称号被非法剥夺,因此何某的行为并未侵犯谢某的荣誉权。故C项错误。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求爱信属于个人情感,是隐私,何某将其公开在互联网上侵犯了谢某的隐私权,故D项正确。所以,选择C项。

  23·B【解析】《合同法》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故A项正确。《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本题中,甲公司关于该饮料配方的发明专利有效期到2020年的5月10日止,根据《合同法》第344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签订于2006年5月11日,故本题中的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效期不得超过14年,B项错误。《专利法》第346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故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根据专利法第61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虽然这是对《专利法》第61条的解释,但既然享有诉前申请权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该被许可人也自然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从该司法解释可以推定,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由此可知,乙公司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D项正确。所以,选择B项。

  24.A【解析】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9项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某酒店虽然是将合法购买的正版DVD唱片在其咖啡厅播放,但其仍侵犯了歌曲著作权人甲的表演权,因为甲并未许可酒店可用播放DVD的方式公开播送作品,因此A项正确,D项错误。《著作权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酒店是用合法购买的正版唱片播放歌曲,所以未侵犯乙的录制者权,B项错误。《著作权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因此,酒店并没有通过信息网络方式播送歌曲,所以没有侵犯丙的表演者权,故C项错误。因此,选择A项。

  25.B【解析】《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谓的“在先权利”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特殊标志专用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等。本题中,甲公司的“乐翻天”商品名称很知名,乙公司不得注册“乐翻天,,作为其商标,否则就侵犯了甲公司的在先权利,故A、D两项错误。乙公司注册的是“乐翻天,,商标,并没有侵犯甲公司对其注册商标“熊猫”的专有权,因此C项错误。《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2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故B项正确。所以,选择B项。

  26.C【解析】《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受害人张某和食品店都没有过错,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A项、B项、D项均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项正确。所以,选择C项。

  27.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故A项错误,B、C两项正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D项正确。所以,选择A项。

  28.B【解析】张某与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6间房屋和6000元现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死亡后,其中3间房屋和3000元现金属于王某所有,另外3间房屋和3000元现金是张某的遗产,由其配偶王某、张某之子和张某之父平均分配,即每人1间房屋、1000元现金。因此王某共可得到4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所以,选择B项。

  29.D【解析】《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以同一辆车作为标的物进行四次抵押,虽然有的进行了登记,有的没有,但是登记与否都不影响抵押权本身的成立。《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本题中,乙的抵押权和戊的抵押权都没有办理登记,而丙的抵押权和丁的抵押权办理了登记,因此丙的抵押权和丁的抵押权优于乙的抵押权和戊的抵押权;又因为丙的抵押权优先于丁的抵押权登记,所以丙的抵押权最先受偿,其次是丁的抵押权。至于乙的抵押权和戊的抵押权,因为都没有办理登记,所以按照债权比例处于同一顺序清偿。所以,选择D项。

  30.C【解析】依据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的原理,由留置权人优先行使留置权。所以,选择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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