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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必做试题及答案一

来源:233网校 2017年6月24日
导读: 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必做试题及答案一已经公布。

第31题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招标是(  )。

A.要约  B.承诺  C.要约邀请  D.合同生效的标准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第32题 个体工商户以个人名义投资,收益归家庭成员享用的,在经营中发生的债务,应用(  )。予以清偿。

A.家庭共有财产  B.夫妻财产  C.其投资额  D.投资者个人财产

答案:A

解析: 《民通意见》第42条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第33题 凡权利主体行使权利时,任何人都负有不妨害其行使权利的义务,则此权利称为(  )。

A.绝对权  B.人身权  C.财产权  D.相对权

答案:A

解析: 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所以选A项。

第34题 下列民事权利中,不能由公民享有的权利是(  )。

A.名誉权  B.名称权  C.隐私权  D.荣誉权

答案:B

解析: 公民享有姓名权,不享有名称权。

第35题 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  )。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答案:D

解析: 本题中,甲、乙约定乙在A站叫醒甲,但乙并没有在法律上受该约定约束的意思,属于好意施惠关系,甲、乙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A、C两项均不正确。既然甲、乙的约定对于乙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就无义务叫醒甲,也谈不上侵权责任的问题,因此B项错误。

二、简答题:36~38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第36题 简述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

(1)地役权的权利主体为需役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2)地役权的权利客体通常是土地。

(3)地役权的目的是权利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5)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6)地役权具有期限性。

第37题 简述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

答案: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造成自然人下落不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须经法院宣告。

第38题 简述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答案: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4)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三、论述题(共2题,每小题10分)

第39题 论他物权和自物权的联系与区别。

答案自物权就是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对他人的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自物权是他物权产生的基础和根据,他物权是财产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权的必要方式,是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和财产所有人分离的结果,他物权与自物权有着密切的联系。他物权与自物权的主要区别是两者的客体不同,一个是自己的物,一个是他人的物;自物权是完全物权,权利人可以行使法律所允许的各种权能,他物权则是限制物权,权利人行使权利除受法律限制外,还要受到来自财产所有人的某些限制。他物权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被称为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包括自然资源的使用收益权、承包经营权、经营权,以及采矿权等。

四、案例分析题:40~41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第40题 甲(男)与乙(女)于2006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丙)。2009年甲调动到A城工作,随后因与乙感情不和而通过诉讼离婚。2010年A城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丙随其母乙共同生活,甲每月支付给丙抚养费150元。2012年春节,丙在与邻居小孩丁玩耍时,不慎用石头打伤丁的眼睛。丁父母为给丁治疗花去医药费3000余元。丁的父亲要求乙赔偿这一损失。但由于乙所在工厂不景气,已经几个月发不出工资,又无其他经济收入,故无力承担该责任。后乙找到甲,要求甲付给部分钱,以赔偿丁父母的损失。甲一口拒绝,并说道:“我们早就已经离婚,孩子是判给你抚养管教的,你是监护人,孩子现在惹了祸是你管教不严造成的,责任在你。我每月已支付了抚养费,别的责任我就没有了。”由于乙迟迟不能赔偿损失,丁的父亲便以丙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1)夫妻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还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为什么?

(2)丙造成他人损害,甲是否还应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答案:(1)甲、乙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甲仍是丙的监护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应承担责任。《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的,原则上由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共同生活的监护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法院仍可以判决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第41题 甲纺织厂有一批存货急需处理,号召全厂人员出去推销,并言明:凡推销出去者,按销出货物合同总额的百分比给奖金。宋明是甲厂的销售经理,某天无意中得知其妻弟肖飞所在乙市工艺品公司需纺织用品,遂取出加盖单位公章的合同书与肖飞签订了价值3万元购销合同,肖飞也在合同上加盖了工艺品公司的公章。肖飞回公司向经理报告后预付了全部货款,并提走了一半货物。后发现该纺织产品不符合本公司所需款式要求,遂提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甲厂返还余款。此时肖飞因公司不景气已辞职。工艺品公司将甲厂起诉到法院要求还款,并声称肖飞未经授权,所为行为为无权代理,另称因肖飞与宋明有亲属关系,此代理行为为双方代理行为,应判其无效。甲厂反诉:肖飞的行为属代理行为,肖飞是为了工艺品公司的利益才与甲厂签约的,合同真实有效,不能撤销。

问:(1)肖飞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是否是双方代理?

(2)肖飞的行为实质上属于什么性质?工艺品公司所做的付款行为又属于什么性质?

(3)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1)不属于无权代理,不是双方代理。

(2)肖飞的行为实质上属于表见代理。工艺品公司所做的付款行为属于对肖飞代理行为的追认。

(3)双方已经履行的合同部分无须返还,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甲厂返还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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