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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考前预测试题及答案五

来源:233网校 2017年10月20日

二、简答题:36~38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36.简述在哪些情形下,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答案:(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的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37.简述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答案: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一样,也是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这两种制度又存在很大的差异:

(1)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某项实体权利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消灭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

(2)适用的条件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无须当事人提出主张,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也可以请求法院追回;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能再要求返还。

(3)期间不同。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法律规定多长时间,就固定为多长时间,不能变动;而诉讼时效则可因各种原因中止、中断甚至延长。

38.简述罗马法关于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方法。

答案:计算直系血亲亲等的规则是,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例如父母与子女为一亲等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与外孙子女为二亲等直系血亲,依此类推。计算旁系血亲的规则是,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对方,两边各得一世数,将其相加即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三、论述题:39小题,20分。

39.试述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案:(1)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买卖合同是卖方和买方均负有义务的合同,因而为双务合同。对于出卖方,其义务为交付标的物移转财产所有权;对于买方,其义务为支付价款。卖方取得价款,是以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代价的;而买方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必须以给付一定的价款为代价。因此,买卖合同又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2)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时成立,并不以一方当事人交付实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3)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是商品经济要求商品交换流转迅速快捷的要求。因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只要买卖双方就买卖之标的物及其数量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买卖合同采用何种形式,一般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合同的形式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4)买卖合同为要因合同。买卖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给付,均为对方当事人给付的原因或交易的目的,因而有偿合同必为要因合同。买卖合同中,卖方愿意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与买方,其目的在于获取价金;而买方自愿承担支付价金的义务,其目的在于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四、案例分析题:40~41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0.某公司业务员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偷走加盖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若干份,并于第二天与某食品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一个月内,某公司向某食品公司供应35吨小麦,某食品公司先预付5万元。一个月后,某食品公司发出信函要求某公司履行合同,而某公司以未与其签订合同为由拒绝履行。一气之下,某食品公司将某公司诉之法院。问:

本案中某公司是否应该对张某与某食品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负责?

答案:某公司应当对张某与某食品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负责。理由如下:

(1)张某偷走公司空白合同与某食品公司签订合同虽系无权代理行为,但某食品公司基于张某是某公司职员并有加盖某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有足够理由确信其有代理权。

(2)某食品公司是善意第三人,其对张某元权代理的行为并不知晓,也无审查义务,且某食品公司并无过失。据上可知张某的代理行为实际上是表见代理,根据表见代理的规定,某公司应当对张某与某食品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负责。某公司也当然有权就其损失向张某追偿。

41.甲有父亲、母亲、配偶(机关干部)、儿子(工程师)、女儿(小学音乐教师)各一人。甲去世,留有遗产:房屋6问、存款5000元、古字画10件和钢琴一架。甲生前自书遗嘱指定:房产归妻子和儿女继承,古字画赠给文物部门。对存款和钢琴遗嘱未作处理。现甲的女儿提出要将钢琴留给自己;甲的父母皆年迈且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独立生活来源,主张要两间房居住,其他继承人亦对继承份额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审理中又发现甲因购字画还有10000元债款未还。诉讼开始,甲的儿子未表示放弃继承权,但以不愿伤害亲属关系为由,不愿参加诉讼。问:

(1)甲的遗嘱是否有效?

(2)甲的女儿的要求是否合理?

(3)甲的父母是否应该分得遗产?

(4)甲的儿子是否能继承甲的遗产?

答案:(1)甲的遗嘱部分无效。因为遗嘱没有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父母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甲的女儿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她是小学音乐教师,根据《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意见,分割遗产时.根据有利于发挥遗产使用效益的原则,应认定钢琴是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应照顾给最需要的人所有。

(3)作为继承人,甲的父母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应首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以,甲的父母应首先分得遗产。

(4)甲的儿子虽说不愿参加诉讼,但其并没有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其仍然是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分给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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