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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章节复习指导

2013年2月1日来源:233网校

  第十五章:用益物权

  节: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对于他人之物,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

  3、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

  4、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地上权、地役权等是基本的用益物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资源使用权、采矿权、国有企业经营权、渔业捕捞权、狩猎权、水权等。

  第二节: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人为营造建筑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有如下特征:

  1、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为标的物而成立的用益物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的开发为目的而成立的用益物权。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基于法律以外的事实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

  1、土地使用人的权利。

  (1)土地的占有、使用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

  (3)从事必要附属行为的权利。

  2、土地使用人的义务。

  (1)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

  (2)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

  (3)返还土地的义务。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消灭

  1、国有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

  (1)存续期间届满。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3)土地灭失。

  2、国有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后果

  (1)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收回而消灭的,国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给予一定补偿。

  (2)国家提前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根据土地使用人已经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时,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的建筑物、其他附属物由国家无偿取得。

  第三节:农地承包经营权

  一、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农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农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如下特征:

  1、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者。

  2、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

  3、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在于在他人的土地上进行农业活动。

  二、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农地承包经营权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的方式主要是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所谓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合同创设农地承包经营权。

  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体现为权利和义务。

  1、农地承包人的权利:

  (1)土地的使用收益权。

  (2)投资补偿权。

  2、农地承包人的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

  (2)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

  (3)返还土地的义务。

  四、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1、期限届满。

  2、国家征用。

  3、土地的回收。

  4、土地灭失。

  第四节: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具有如下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

  3、地役权是具有从属性的物权。

  4、地役权是具有不可分性的物权。

  二、地役权的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地役权。

  2、基于法律以外的事实取得地役权。

  三、地役权的内容

  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地役权人的权利

  (1)供役地的使用权。

  (2)地役权的让与权。

  (3)为必要的随附行为与设置的权利

  2、地役权人的义务

  (1)维护设置的义务。

  (2)支付费用的义务。

  (3)回复原状的义务。

  供役地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供役地权人的权利

  (1)设置使用权。

  (2)费用请求权。

  (3)供役地使用场所及方法的变更请求权。

  2、供役地人的义务

  (1)容忍及不作为义务。

  (2)维持设置费用的分担义务。

  四、地役权的消灭

  1、土地灭失。

  2、目的地事实不能。

  3、混同。

  4、抛弃。

  第五节:典权

  一、典权的概念和特征

  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进行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具有如下特征:

  1、典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2、典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3、典权是以占有典物为成立要件的物权。

  4、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对价的物权。

  5、典权是有期物权。

  二、典权的取得和期限

  1、典权的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典权。(典权的设定、典权的让与和转典)

  (2)基于法律以外的事实而取得的典权。

  2、典权的期限

  典权的期限简称典期。是指阻止出典人行使回赎权的期限。一般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可以约定期限,也可以不约定期限,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长期限30年。

  三、典权的内容:表现为典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典权人的权利:

  (1)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2)转典与出租典。

  (3)让与权。

  (4)优先购买权。

  (5)修缮重建权。

  (6)费用求偿权。

  2、典权人的义务:

  (1)保管典物。

  (2)返还典物。

  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典人的权利:

  (1)典物的处分权。

  (2)抵押设定权。

  (3)回赎权。

  2、出典人的义务

  (1)瑕疵担保义务。

  (2)费用返还义务。

  四、典权的消灭:典权的消灭除标的物灭失、混同、抛弃等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外,还包括以下特殊原因:

  1、回赎。

  2、找贴。

  3、留买、作绝、别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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