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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第三部分债权考点精解

2014年7月3日来源:233网校
  考点9:保证的方式
  例21(2006年统考试题)
  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一份,由丙担任保证人。甲与丙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合同中并未约定保证的方式,买卖合同履行期满,乙违约。甲于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拒绝。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丙享有先诉抗辩权
  B.丙得以保证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C.丙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D.丙应当向甲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保证的方式。保证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来说,当事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会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依据我国《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甲与丙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所以应确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主要区别之一即在于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由此可排除选项A。另外,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形下,其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均不少于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所以丙当然不得以诉讼时效或者保证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选项B和选项C都被排除,故只有选项D是正确的。
  例22(2007年统考试题)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所享有的抗辩权是(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一般保证中的抗辩权。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是法律基于保证的从属性和补充性而设立的专属于保证人的一种抗辩权。本题中选项D符合题意,是正确的答案。选项A、B、C中的抗辩权虽然也可以由保证人援用,但不是专属于一般保证的权利,因此,选项A、B、C都是错误的。
  【评注】在理解和掌握一般保证中的抗辩权外,还应掌握其他各种抗辩权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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