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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第三部分债权考点精解

2014年7月3日来源:233网校
  考点4: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例11(2006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存在不当得利的是(  )。
  A.甲的侄女给甲100元生活费
  B.乙主动代丙向甲清偿欠款l00元
  C.售货员因疏忽少收甲100元购物款
  D.乙欠甲100元,但已过了诉讼时效,乙不知已过时效而向甲清偿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分析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一般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有以下四个要件:(1)须一方获得利益;(2)须他方受到损失;(3)须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本题中选项A属于赠与,甲依赠与而获得利益,是有合法根据的,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特征,故选项A被排除;选项8属于代为清偿,因乙自愿,所以丙得利不属于没有合法根据,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特征,因而选项B被排除;选项D属于清偿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虽然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但债权仍然具有受领力,所以甲受清偿不属于没有合法根据,由此选项D也被排除。选项C中因售货员疏忽少收货款,店方受损而甲得利,且甲得利没有合法根据,所以选项C符合题意,是正确的答案。
  例12(2007年统考试题)
  甲向乙交货时因疏忽多交了两箱货物,乙明知而受领。乙的行为属于(  )。
  A.不当得利
  B.无因管理
  C.合法行为
  D.违约行为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分析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关于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的内容在此不再重复。本题中甲多交货物给乙,乙得利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的,同时乙的得利造成了甲的损失,因此构成不当得利,选项A正确;不当得利是一种客观事实,不属于行为,而选项C、D都是行为,故选项C、D都是错误的;本题中也没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事实,所以选项B也是错误的。
  例13(2010年统考试题)
  送报员误将姚某订阅的《北京晚报》投入钱某的报箱中。钱某取得该报属于(  )。
  A.侵权行为
  B.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
  D.单方法律行为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分析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关于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的内容上文已有阐述,在此不再重复。不当得利属于事件,因为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而且这种利益的获取非出于当事人的意思创设,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不当得利可以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如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本题中,钱某取得该报,不是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是由于送报员的误投而获得该报,钱某获得该报既没有合同的约定,也没有法律的规定;由于钱某取得该报,而使该报的真正拥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钱某取得该报属于不当得利。选项B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1)应准确掌握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特别应注意的是,不当得利是一种客观事实,而不属于行为。
  (2)在掌握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的同时,应准确理解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法律行为等相关概念,以便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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