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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16年12月21日
导读: 200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已经公布。

43.简答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形态。

【答案】(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四、论述题:本题满分16分。要求有理有据,论证充分。

44.论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答案】(1)主体处于平等地位。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民法的调整对象,但并非所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由民法调整。民法只调整其中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指这种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各自独立,彼此互不隶属,没有上下级之间关系,没有命令、服从的关系。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一般是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这是由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特点所决定的,既然当事人地位平等,那么他们在民事活动中就应当由意思表示的自由,不管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有多大差别,也不管双方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何种地位,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3)等价有偿。

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商品经济的特点即等价交换。虽然民法也调整部分非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如赠与、借用、无偿保管等关系,但主要是调整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

五、案例分析题:45-46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5.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同租期届满前,王某向赵某提出愿以6万元购买该房,赵某表示同意,王某当即交给赵某5万,并约定:(1)余下的1万元于一个月内付清:(2)一周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三天后,王某雇请个体户李某将事先委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该房中.并答应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再给付其加工费和搬运费。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屋遭雷击着火。房屋和家县均因此毁损事故发生后,王某向赵某索还自己已经交付的5万元房款,赵某不仅不返还,而且还要求王某给付所欠余款1万元。李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家具加工费和搬运费。遭到王某拒绝。三人发生争执。

问:(1)本案中损毁房屋的所有权是否转移?为什么?

(2)本案中家具的加工费和搬运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案】(1)本案中,损毁房屋的所有权尚未转移。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后,房屋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已经签订,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房屋所有权仍然由赵某享有。

(2)本案中,在李某已经交付王某定做的家具并已经履行搬运劳务后,王某应当按照和李某之间的承揽合同和提供劳务合同中的约定支付酬金。由于家具的所有权已经归王某所有。因此,家具灭失的风险应当由王某独立承担。

46.李中仁,70岁,与老伴付琴生有一子李明,一女李红。1994年,李明与钱玉华结婚,第二年生下儿子李文博。1996年,李红与王某结婚,婚后神佑一女王兰兰。1999年,李某与王某离婚,王兰兰归王某抚养。2001年6月,李明因病去世。2004年12月2日,李中仁去世,家中没有存款,但有房屋一幢6间,系祖上留下的财产,在20年前李中仁父亲去世时办理了过户手续,户主现在是李中仁。2004年12月3日,李红在办理父亲丧事途中出车祸死亡。一周后,再分割李中仁遗产时,钱玉华提出,李中仁的遗产应当由婆婆付琴和孙子李文博继承。而李红的前夫王某则提出,外孙女王兰兰也应当由权继承。双方发生争执。

问:(1)本案中,属于李中仁的遗产有哪些?为什么?

(2)根据我国《继承法》,本案中哪些人有权继承李中仁的遗产?为什么?

【答案】(1)本案中,属于李中仁的遗产为这幢楼房的一半。即3间房屋。另3间房屋属于李中仁的配偶付琴所有。因为这幢楼房是李中仁婚后通过法定继承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本案中,对李中仁遗产有继承权的人是:

A、付琴有权继承,因为付琴是李中仁的配偶,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B、李文博有权继承。因为李明先于李中仁死亡。此时适用代位继承,即由李明的晚辈直系血亲李文博代李明之位。继承李中仁的财产。

C、王兰兰有权继承。此时适用转继承。因为李红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继承的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她的合法继承人付琴和王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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