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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16年12月21日
导读: 200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已经公布。

43.简述专利权人的权利。

答案:述专利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1)独占使用权

(2)收益权

(3)处分权

(4)在专利证书上标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题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四、论述题:本题满分16分。要求有理有据,论证充分。

44.试述不当得利,并举例说明。

(1)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法律事实。因不当得利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A、一方获得财产利益。所谓一方获得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其财产总额。这里的利益报考财产的积极增加,也报考财产的消极增加。

B、他方受有损失。所谓他方受有损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该损失的表现形式,既可以是财产的积极减少,也可以是财产的消极减少。

C、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不当得利的成立,需要一方受有损失系因他方取得利益所致。即以损失和利益之间有因果关系为要件。

D、无合法根据。无合法依据,是指此类得利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3)不当得利的处理:

A、不当得利一旦成立,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便形成了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受损人是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取得的不当利益;受益人是债务人,有义务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人。

B、返还不当得利时,应返还原物;当原物不能返还时,应偿还其价款。

(4)举例说明略。

五、案例分析题:45-46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5.王树林,男,67岁,中年丧妻,有三个儿子:王建国、王建军、王建乎。大儿子王建国患先天性脑瘫,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一直靠父亲抚养。2004年3月,王树林生病住院。出院后,其自觉身体状况不如从前,决定对后事做出安排。考虑到大儿子严重残疾,王树林自书遗嘱一份,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大儿子王建国。2004年6月,王建国因生活琐事与父亲大吵一场,气得王树林心脏病复发。一怒之下,王树林重新立了一份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小儿子王建平,并对遗嘱进行了公证。2005年1月,王树林心脏病再次复发,在医院做了心脏搭桥手术,期间又并发肺炎,住院治疗了两个月。在此期间,主要由二儿子和二儿媳照顾。王树林心里很感动,于是在医院当着弟弟王山林的面,重新自书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二儿子王建军。2005年8月,王树林去世。在办完父亲的丧事后,三个儿子各自拿出了手中的遗嘱,主张继承父亲的遗产。问:(1)在处理王树林的遗产时,应以哪一份遗嘱为准为什么?

(2)王树林的遗产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1)应以第二份遗嘱,即公证遗嘱(小儿子建平持有的遗嘱)为准。

理由: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2)应当给大儿子王建国留下必要的遗产,其余的遗产由小儿子王建平继承。

理由:虽然本案应以公证遗嘱为准,但这份遗嘱为给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大儿子王建国留下必要的遗产,所以部分无效。

46. 某糕点厂采购员王某持该厂空白介绍信和工作证到某市采购面粉,恰巧看到该市某土特产进出口公司(下称土产公司)近期收购的棉白糖质优价廉,便自作主张,以糕点厂的名义同土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糕点厂向土产公司购买绵白糖4000斤,预付货款2000元,余款一个月后付清。王某预付了货款,将绵白糖提走,回厂后向厂长作了说明。厂长认为,厂里尚存有大量绵白糖,无需再进新货,况且厂里只要求王某采购面粉,因此购买地绵白糖应由王某自己负责处理。王某无奈,只好自己想办法出售绵白糖。一个月后,土产公司向糕点厂催要货款,糕点厂以购买绵白糖纯属王某个人行为为由,拒绝支付。土产公司则认为王某的行为应由糕点厂负责,遂诉至法院。

问:(1)如何认定王某行为的性质?为什么?

(2)糕点厂应否向土产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答案:(1)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3分)。

理由: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民事行为。(2分)

本案中,王某存在无权代理行为,但土产公司凭王某的介绍信和工作证有理由相信王某有代理权,并且土产公司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故王某行为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特征。(2分)

(2)糕点厂应当向土产公司支付货款。(3分)

理由:因为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所以王某行为的后果最终应当由糕点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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