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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八章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8日

8.坏账损失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保险企业不得超过1%。
9.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纳税人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10.资产折旧或摊销
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应采取直线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
11.资产损失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如涉及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的,应扣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为准予扣除数额。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12.佣金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可以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佣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需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包括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13.违约金
纳税人按照经营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14.税收法规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三、不得扣除项目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税收法规规定可以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6.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7.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8.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9.贿赂等非法支出。
10.税收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扣除项目。
四、亏损弥补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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