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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2章重、难点及典型例题

来源:233网校 2012年4月10日
导读: 导读: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调整至10月27日。为帮助考生更好的备考,小编特整理经济法基础第二章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供考生参考。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2011年多选题命题点】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1.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1)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例题1·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是(  )。
A.未满16周岁的小张与某餐厅签订的劳动合同
B.未满16周岁的小李与某杂技团签订的劳动合同
C.未满16周岁的小王与某快递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D.未满16周岁的小赵与某保安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不满16周岁。
(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2011年判断题命题点】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2011年单选题命题点】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提示】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表2.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2011年多选题命题点】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2010年判断题命题点】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类型
表2.2 劳动合同的类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多选题命题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出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提示1】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提示2】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五)劳动合同的效力
1.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2.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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