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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学习微笔记:资源税纳税地点与期限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2013年2月14日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纳税地点与纳税期限:

  (一)资源税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资源税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当天。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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