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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七章讲义7.4:税收法律责任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2013年7月31日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考情分析及题量分布情况]

  第四单元 税收法律责任(★★★)
  
  1.税务登记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2009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2012年5月10日取得营业执照并开业经营,但一直不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现后责令限期改正,该公司在限期内仍未改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其采取的措施是( )。(2012年)
  A.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B.没收经营所得
  C.提请司法机关查封财产
  D.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答案】D
  【解析】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纳税申报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偷税
  (1)偷税行为的界定(2004年多选题)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2)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2007年多选题)
  对于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时,税务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有( )。(2007年)
  A.追缴税款
  B.加收滞纳金
  C.处以罚款
  D.处以罚金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BC:对于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选项D:罚金属于刑事责任,不属于税务机关的权力范围。
  4.逃税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抗税
  抗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对抗税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骗税
  纳税人有骗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扣缴义务人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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