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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四章考前串讲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3年9月25日
导读: 233网校编辑提醒: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笔试考试将于10月26日开考。233网校编辑整理《经济法基础》第四章考前串讲知识帮助考生查缺补漏、巩固重点。【点击收藏此站】

  三、营业税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境内”范围
  (1)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劳务”范围:
  (1)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其他规定
  1.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
  2.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几种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9种)——选择题
  (三)营业税税目与税率   

税 率

适用税率的行业

3%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5%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5%~20%

娱乐业

  1.交通运输业: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此税目。
  【要点】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2.建筑业: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也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要点】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
  3.金融保险业
  【特别关注】下列金融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2)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
  (3)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但是: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5)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6)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
  (7)下列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4.邮电通信业
  【特别关注】
  (1)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此税目征收营业税。
  (2)邮政部门销售邮务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缴纳营业税,而非增值税。
  5.文化体育业
  【特别关注】
  (1)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2)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播映”税目征收营业税;
  (3)经营游览场所,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缴纳营业税;出租文化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4)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缴纳营业税;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6.娱乐业: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网吧、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7.服务业
  子目: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8.转让无形资产
  【特别关注】(1)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租赁,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9.销售不动产
  【特别关注】
  (1)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2)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四)营业税税额计算;
  重点是计税依据:营业额全额、差额
  1.交通运输业
  2.建筑业   

建筑劳务

计税营业额规定

分包工程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

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自建行为

(1)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不纳税

(2)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其自建行为首先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3)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也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提供装饰劳务

营业额为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

建筑安装工程

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营业额中

  3.金融保险业:2项余额计税
  (1)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余额计税;
  (2)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余额计税。
  4.邮电通信业:2项余额计税
  5.文化体育业
  6.娱乐业——一律全额计税 
  7.服务业中的余额计税:
  (1)手续费形成的余额
  (2)共同完成劳务形成的余额:旅游业、广告代理业(减去付给其他广告公司及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
  8.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2个余额计税:
  (1)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7条
  2.营业税起征点(针对个人纳税人):同增值税。 
  (六)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
  (1)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劳务;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2.纳税地点的一般规定
  (1)提供应税劳务:一般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
  (2)转让、出租、销售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土地、不动产所在地。
  3.纳税期限: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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