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经济法基础辅导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基础

来源:233网校 2015年7月25日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
  (5)自治区法规。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也称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也称地方规章)两种。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行政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8)国际条约。
  (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国际法和国内法
  6.公法和私法

  热点推荐:2016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四大特权来袭

  2016年233网校初级会计职称热点课程推荐

  初级会计职称全科VIP班高清课程 马上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包含: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2科:(精讲+冲刺+习题+考点预测+真题班+无纸化机考:2套押题)不过2017年免费重学
  赠送:课后习题+章节练习+课件下载+在线模考+讲师答疑+讲义下载
  报名咨询:4000-800-233

  考试交流区(点击加入QQ群可快速加群交流):

  233网校会计交流群(群1:442011808)   初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群2:242891007)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