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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试题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1月7日
主观试题部分
(主观试题要求用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纸中的指定位置答题,否则按无效答题处理)
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2005年3月,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为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委托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丁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05年8月,乙与丙达成协议,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丙。随后通知甲、丁,但丁表示不同意。
2005年9月,该合伙企业与大地公司签一买卖合同,大地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后,合伙企业迟迟未交付货款。因联系上的便利,且认为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大地公司遂直接向丙要求以丙个人财产清偿货款。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丙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大地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的作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1.
(1)(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乙、丙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不以其他合伙人同意为条件,)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或: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不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3)(大地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的作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必须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2005年4月10日,永兴商厦向万方服装厂订购一批服装。合同约定,永兴商厦4月20日前支付全部货款100万元,万方服装厂7月10日交货。双方未就合同转让事宜进行约定。永兴商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
5月10日,永兴商厦因忙于改制,将该合同转让给梅园商场,并通知了万方服装厂。
7月10日,梅园商场要求万方服装厂按期交货,万方服装厂予以拒绝,称合同是与永兴商厦签订的,永兴商厦将合同转让给梅园商场应经过万方服装厂同意,未经同意,该转让行为无效。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万方服装厂认为永兴商厦将合同转让给梅园商场应经过万方服装厂同意的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永兴商厦将合同转让给梅园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万方服装厂认为永兴商厦将合同转让给梅园商场应经过万方服装厂同意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或:债权人转让权利,只需通知债务人。]
(2)(永兴商厦将合同转让给梅园商场的行为)有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就生效。[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债务人即生效。]

3.2006年1月18日,荣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昌公司)从龙腾公司购进—批货物,同时向龙腾公司开具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用于货款结算。荣昌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时,将付款人填写为“荣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填写为“贰零零陆年壹月拾捌日”,收款人未填写。后经财务部小胡核对,发现付款人名称填写有误,小胡遂将“晶”字改为“昌”字,交予龙腾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荣昌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未填写收款人名称是否影响该票据效力?简要说明理由。
(2)指出荣昌公司在汇票出票日期填写中的错误,并写出正确的填写格式。
(3)指出荣昌公司在更改付款人名称行为中的不当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1)(荣昌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未填写收款人名称)影响票据效力。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收款人名称是商业承兑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或:绝对记载事项],未填写收款人名称,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2)(该商业汇票出票日期的)月、日填写错误。
正确的填写格式应为:(贰零零陆年)零壹月壹拾捌日。
(3)荣昌公司更改付款人名称未予以签章[或:盖章]是错误的。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上的付款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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