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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试题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04年11月6日

六、综合题
1.答案
(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2)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费用账目等的登记工作。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应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3)属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
该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供货商有权要求该公司给予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
中国人民银行可对该公司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4)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5)应当签名并盖章。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2.答案:
(1)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可以免除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免除责任。
(3)应返还预付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措施等。
(4)法院不应受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应通过仲裁解决纠纷,而不应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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