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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精讲班讲义:劳动合同的订立

作者:【刘瑞荣】 2014年4月16日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订立劳动合同应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达。
4、协商一致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一)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1、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例题】下列情形中,订立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具备主体合法性的是( )。
A、未满16周岁的小赵与某餐厅签订的劳动合同
B、未满16周岁的小钱与某杂技团签订的劳动合同
C、未满16周岁的小孙与某快递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D、未满16周岁的小李与某保安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不满16周岁。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注意:“其他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证件:居民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专业技能证书、职称评定证书等证件。“其他名义”实践中一般是以保证金、抵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纪律违约金等形式收取费用。
(3)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4)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的义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例题】某化妆品公司招聘销售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交300元制服押金,以便制作统一的工作服装,并表示在员工与公司结束劳动关系并将制服完好返还公司后,公司将该押金全额返还给员工。部分员工认为公司收取押金违反了法律规定,遂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请问劳动行政部门是否可以就此事作出行政处理?
解析: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公司以提供制服的名义收取押金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公司将该押金返还给员工,并可以根据实际收取押金的员工人数按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公司处以罚款。
例题】甲公司在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张某先缴纳500元的工作服押金,等张某离职时再予以返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对甲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甲公司限期退还给张某
B.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甲公司处以1000元的罚款
C.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甲公司处以2500元的罚款
D.如果甲公司的行为给张某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及要求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而非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例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建立。( )
答案:×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未按期签订合同

用人单位的责任

劳动者责任

用工1个月内

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只能获得劳动报酬,无经济补偿。

用工满1月未满1年

(1)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2)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
注意:计算双倍工资的时间: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不与用人单位签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

3、用工满1年

(1)立即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2)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补偿
注意:计算双倍工资的时间: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
(3)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

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历年考题】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0年)
答案:√
【例题】小王从2008年2月1日起为一家服装公司工作,工资每月6千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后小王多次向公司提出订立书面合同的要求,公司却没有回应。2009年3月公司突然通知小王签订书面合同,薪水降为每月3千元,小王不同意签订该劳动合同。分析该案件应如何解决。
解析:从2008年2月至2009年3月,小王在该单位工作已满一年,用人单位未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视为用人单位与小王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王可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小王可获得从2008年3月起至2009年1月(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即除了正常的工资外,小王可再获得66000元(6000×11=66000)。
(二)例外情况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就是不必适用以上规定)
四、劳动合同的类型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注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会在劳动合同中注明“无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长期性的合同,但是如果出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的;
解释:连续工作满l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注意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开始计算。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例题1】小张是一家私营企业的员工,从2006年开始在这个单位工作2年,签过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张想知道,2008年再签新合同的话,自己是不是可以要求和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解析:根据规定,只有在2008年1月1日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才可开始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由于小张之前的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并不属于上述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种情形所规定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小张想要在2008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例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外,下列各项中,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 )。
A.自1997年1月1日起,张某在甲公司已经连续工作12年,张某提出与甲公司订立劳动合同
B.乙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孙某在该企业已经连续工作11年,孙某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8年
C.自2008年1月1日起,王某与丙公司已经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王某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丙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王某提出与丙公司续订劳动合同
D.自2008年1月1日起,赵某与丁公司已经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赵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过丁公司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赵某提出与丁公司续订劳动合同
答案:AB
解析:选项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选项B: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选项C: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除外;选项D: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外。
五、劳动合同的效力
(一)劳动合同的生效
1、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生效有特殊约定,如约定须经公证或鉴证方可生效的劳动合同,其生效时间开始于鉴证、公证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二)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提示: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三)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例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对无效劳动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B.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C.无效劳动合同自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之日起没有约束力
D.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答案:ABD
解析: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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