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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精讲班讲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作者:【刘瑞荣】 2014年4月16日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注意: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所谓“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
(2)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2个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1个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盖章。
例题】2008年12月9日,A公司(开户银行为D)向B公司购买了一批原材料,货款金额为26000元,采用支票付款。B公司向自己的开户银行c提交支票时,开户银行c的工作人员受理了该支票,并做了认真审查,发现支票上A公司的签章为“发票专用章”和A公司财务主管“张××”的个人名章,遂建议B公司要求A公司重新签发支票,否则其向A公司开户银行D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D将会拒绝付款,并作退票处理。分析开户银行C工作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
解析:按照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本例中,出票人A公司所签发支票的签辛是该公司的“发票专用章”,不是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因此,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规定的效力。B公司应按照开户银行C工作人员的建议要求A公司重新按规定签发支票。
4、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1)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
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票据日期

规范填写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

前加“零”

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

日为“拾壹”至“拾玖”

前加“壹”

【历年真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出票日期“3月20日”的规范写法是( )。(2007年)
A、零叁月零贰拾日
B、零叁月贰拾日
C、叁月零贰拾日
D、叁月贰拾日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日期的规范写法。根据规定,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本题中,月为“叁”,日为“贰拾”,因此应写为“叁月零贰拾日”。
(3)关于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历年真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填写要求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09年)
A、单位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B、银行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C、出票日期可以选择使用中文大写或阿拉伯数码
D、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时应注意的事项。根据规定,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不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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