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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经济法基础》(第六章)

来源:233网校 2014年5月22日

  第六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1.车船税各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乘用车、客车和摩托车的应纳税额=计税单位数量×适用年基准税额
  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机动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50%
  游艇的应纳税额=艇身长度×适用年基准税额
  2.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适用年基准税额÷l2×应纳税月份数
  3.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
  七、税收优惠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6.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7.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8.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八、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二)纳税地点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三)纳税申报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按年申报,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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