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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关系人及其权利义务

2012/12/17 13:33:11来源:233网校提问 我的做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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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贷款人
  贷款人是指提供贷款的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和担保人。 
  1、权利
  ⑴根据贷款条件和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贷款或担保;⑵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据其条件决定贷与不贷、金额、期限、利率等;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⑷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⑸有权在借款人未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时,要求其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贷款;⑹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2、义务
  ⑴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⑵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⑶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1月、中长≤6月);⑷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依法查询除外)。
  3、限制
  ⑴发放贷款必须严格执行人行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⑵不能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⑶未经人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⑷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按人行规定计收利息,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⑸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⑹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
  4、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借款人不得发放贷款:
  ⑴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产品、项目的;⑵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⑶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⑷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许可的;⑸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革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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