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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经济师金融专业第九章核心考点

2016年9月29日来源: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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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结算

一、国际结算概述

1.国际结算的概念

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的以货币表示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即采用一定的国际结算方式(如信用证),应用国际结算工具(如汇票),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国与国之间的货币收支行为,从而使国际间债权债务得以清偿或实现资金的转移。

2.国际结算的分类

(1)按结算对象划分

①国际贸易结算,即以对外贸易为背景办理国际间的货币收付,清偿国与国之间的债权债务的业务活动;

②国际非贸易结算,即因投资、利润汇回、侨民汇款、文化交流、旅游收支、赠送等发生的国际结算。

(2)按资金和结算工具的流向

①顺汇。是由付款人或债务人主动通过银行将一定金额的款项付给收款人或债权人的结算方式。因结算工具传送力向与资金流动方向相同,故称“顺汇”。

②逆汇。是由收款人或债权人签发票据并委托银行向债务人索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因结算工具传送方向与资金流动方向相反,故称为逆汇。

3.国际结算的业务特点

国际结算的业务特点有:

①国际结算需按照国际法规和国际惯例进行;

②国际结算以可自由兑换货币为媒介;

③国际结算以银行为中介;

④国际结算比国内结算复杂。

【例9.10】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的以货币表示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称为(    )。

A.国际结算

B.国际清算

C.国际清偿

D.国际支付

【答案】A

【解析】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的以货币表示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即采用一定的国际结算方式(如信用证),应用国际结算工具(如汇票),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国与国之间的货币收支行为,从而使国际间债权债务得以清偿或实现资金的转移。

二、汇款

1.汇款的概念

汇款是一种顺汇方式,是债务人或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当买卖双方采用汇款方式结算债权债务时,说明双方或由卖方先将货物发运至买方,再由买方付款;或由买方向卖方预先支付款项,然后卖方发货。因而,汇款方式是建立在买卖双方相互提供信用基础上的支付方式,属于商业信用的范畴。

2.汇款的当事人及其责任

汇款结算业务流程如图9-1所示。汇款业务一般有四个基本当事人,即汇款人、汇出行、汇人行、收款人。

①汇款人。汇款人是委托汇出行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当事人。在国际贸易巾,汇款人通常是进口商或债务人。其责任是填具汇款申请书,向银行提供将要汇出的款项并承担有关费用。

②汇出行。汇出行是接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汇出行通常是汇款人所在地的银行,其职责是按汇款人的要求将款项汇交收款人。

③汇入行。汇入行也称解付行,是接受汇出行委托,向收款人解付汇人款项的银行。汇入行通常是收款人所在地银行,它必须是汇出行的联行或代理行。其职责是证实汇出行委托付款指示的真实性,通知收款人取款并付款。

④收款人。收款人是接受汇款人所汇款项的当事人。在国际贸易中,收款人通常为出口商或债权人。

3.汇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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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1  汇款结算业务流程

国际结算汇款分为电汇、信汇、票汇三种方式:

(1)电汇(T/T)

电汇是汇款人委托汇出行以电报、电传、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SWIFT)方式,指示出口地某一银行(其分行或代理行)作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2)信汇(M/T)

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指示汇人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信汇是一种传统的汇款方式。与电汇相比,信汇具有费用省,汇款所需时间较长等特点。信汇主要适用于小额贷款、尾款的收付。

(3)票汇(D/D)

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出银行即期汇票交汇款人,由其自行携带出国或寄送给收款人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票汇的特点是具有很大的灵活性,结算时问可长可短,时间长短主要取决于持票人的意愿。

4.风险与防范

汇款结算方式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对进出口双方都有一定的风险。在汇款方式下,汇入行是受汇出行之托向收款人解付汇款;在预付货款的情况下,进口商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如果是货到付款,则出口商会承担一定风险。

【例9.11】在国际结算中,汇款结算工具的传送方向与资金流向相同,所以汇款属于(    )。

A.外汇

B.结汇

C.售汇

D.顺汇

【答案】D

【解析】按资金和结算工具的流向,国际结算可分为顺汇和逆汇两大类。顺汇是由付款人或债务人主动通过银行将一定金额的款项付给收款人或债权人的结算方式,结算工具传送方向与资金流动方向相同;逆汇是由收款人或债权人签发票据并委托银行向债务人索取款项的结算方式,结算工具传送方向与资金流动方向相反。

三、托收

1.托收的概念和种类

托收(Collection)是指由债权人(出口商)提交债权凭证,委托银行通过其在国外分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收回款项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属于资金与单据流向相反的逆汇结算方式。

国际结算中的托收有以下几种主要类型:

(1)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是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有些汇票的托收附有发票、垫款清单等,但不包括运输单据,这类托收也属于光票托收。光票托收一般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代垫费用、佣金、样品费或其他贸易从属费用。光票托收的金额一般不大。非贸易结算的托收必定是光票托收。

(2)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意指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及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付款人根据该无条件支付命令对指定的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这一业务在托收中比较常见。

2.跟单托收

按委托人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以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1)付款交单(D/P)

即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并交付单据后,连同汇票和其他商业票据交托收行,并要求其在付款(进口商)付清贷款后,代收行才能将代表货权的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

(2)承兑交单(D/A)

承兑交单是受委托的代收行于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将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履行付款义务的方式。承兑交单仅限于远期汇票的跟单托收。

3.托收当事人及其责任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出版物的条款规定,托收业务有关当事人一般有5个,即委托人(出票人)、托收行、代收行、提示行、付款人(受票人),具体情况如表9-12所示。

表9-12  托收当事人及职能

当事人

职能/责任

委托人

①出具委托申请书。委托人是通过托收申请书向银行作出指示的,托收指示需标明接受《托收统一规则》的约束。②委托人的托收指示应包含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代收行的详情,托收金额与币种、随附单据、付款方式和付款通知形式等。③支付托收费用。委托人应担负托收行办理托收的手续费和代垫的各项费用。即使委托人没有收到托收款项,仍需支付这些费用

托收行

托收行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代为收款的银行。

托收行的主要责任有:①核对单据;②选择代收行;③缮制托收委托书;④按常规处理业务,并承担过失责任

代收行

托收行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代为收款的银行。

代收行的主要责任有:①执行托收行的托收指示。如果出于某种原因,不能执行托收指示书的规定时,必须立刻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一方。②保管好单据。代收行在接到单据时,负责保管单据,在相关手续未办理完毕之前,不得擅自将单据交给进口商。③按照托收指示规定的方式向托收行通知代收情况。④代收行对于托收的货物,没有义务采取任何措施,包括存仓和保险,即使托收指示中对此有专门指示也无义务采取措施,除非事先代收行同意

提示行

提示行是要求付款人按托收指示中的交单条件付款或承兑赎单的银行,是除托收行外,参与收款的银行。提示行也可由代收行兼任。

提示行的主要责任有:①负责核查汇票上承兑的形式,但对其真实性及受票人是否有权签署承兑不负责任;②提示行在收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通知时,应及时通知托收行。如果在发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通知后60天未收到托收行对单据的处理意见,提示行可将单据退回托收行

收款人(受票人)

付款人是依照托收指示而受提示的当事人。一般是汇票上的付款人或托收业务的付款方,通常与进口商是同一当事人。

付款人的基本职能是履行贸易合同的付款义务,不得无故延迟付款或拒付。如果拒绝付款或承兑,应向提示行申明理由,并依据托收委托书中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4.托收业务的风险与防范

托收业务会遇到买方和卖方风险、国家风险及外汇管理等风险。

托收业务中进出口商遇到的风险主要有:

(1)出口商的风险

①进口商风险。包括进口商资信不好,找借口压价或不付款;进口商破产或无力付款;进口商利用当地法令、商业习惯、惯例蓄意解脱付款责任等风险。

②市场风险。发货后进口地货价下跌,造成进口商不愿付款赎单或承兑赎单,或故意挑剔单据及货物要求减价付款。

③国家风险。货发后,进口国家改变进口政策,致使进口商领不到进口许可证,或申请不到进口所需外汇,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被禁止进口或被没收。

(2)进口商的风险

托收虽然总体来说是对进口商有利的支付方式,但是对进口商同样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由于托收方式下的进口商主要担心所购货物的状况,因而其面临的主要是与货物有关的风险。

(3)防范托收风险的主要措施

①做好商人的资信及市场行情的调查。

②慎重使用D/A交单方式。

③了解贸易国的外汇管理政策及影响贸易的有关情况和政策法规。

④出口商可以通过投保出口信用险,减少由于进口商不付款或进口商国家风险产生的不能如期付款。

⑤在D/A交单方式时,宜采用买方银行对承兑的汇票担保方式,即在征得代收行同意后,采用在汇票上背书担保的方式。代收行在买方承兑的汇票上做出担保后,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加上银行信用,对出口商可以减少远期汇票到期日收款的风险。

【例9.12】在国际托收结算中,如下属于代收行责任的是(    )。

A.执行托收行的托收指示

B.接受委托人和提示行的有关指示

C.对托收货物采取存仓措施

D.对托收货物采取保险措施

【答案】A

【解析】代收行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方收款的银行。代收行的主要责任有:①执行托收行的托收指示;②保管好单据,代收行在接到单据时,负责保管单据;③按照托收指示规定的方式向托收行通知代收情况;④代收行对于托收的货物,没有义务采取任何措施,包括存仓和保险,即使托收指示中对此有专门指示也无义务采取措施,除非事先代收行同意。

四、信用证

1.信用证的概念和特点

信用证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开立信用证的银行被称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受益人即出口商。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信用证的定义是: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来源233网校

信用证的特点是:

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性付款义务;

②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信用证的开立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一经开出并被受益人接受,便成为独立贸易合同以外的独立契约,不受贸易合同的约束;

③信用证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在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单据严格符合的原则”,即要求“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2.信用证的作用

(1)银行的保证作用

银行的保证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对进口方。信用证可以保证进口方在支付货款时即可取得代表货权的单据,可以通过信用证条款来制约出口方发货的时间、货物的质量和数量,如果单据不合格还可以拒绝付款赎单。

②对出口方。信用证可以保证出口方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就可以取得货款的权利,即使在进口国遇有外汇管制或市场等风险,也可保证收取到货款。

(2)融通资金的作用

信用证可以作为一种融资工具,为进出口双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

①对进口方:a.在办理进口开证时可以申请开证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开出信用证可酌情减免保证金,避免资金占压;b.在单据到达进口地后,如果进口方资金周转暂时困难,可以向银行申请续作代进口商对国外垫付货款的进口押汇业务;c.进口方即期付款资金周转困难可以申请开立假远期信用证,取得开证行或出口地银行的融资,于远期到期日付款;d.对货运单据晚于货物到达进口地的,进口方还可以请求银行为其出具提货担保,在未付款未取得提货凭证的情况下,凭提货担保先提出货物生产、销售,待货运单据到达后再付款赎单替换提货担保。

②对出口方:a.可以凭进口商提供的信用证,在出口货物之前到银行申请做信用证抵押打包贷款,以组织出口货源;b.在向银行交单议付时,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的合格单据便可以得到议付货款;c.在承兑信用证项下,还可以通过银行及金融机构对承兑汇票贴现,即期得到资金;d.针对某些商品,出口商还可以通过预支信用证,在发货前就得到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的预付款,以满足出口商备货出口的资金需求。

以上两个方面的作用,既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又为进出口双方资金的周转提供了便利,对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发展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3.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及其责任

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多少,取决于不同的贸易背景和对银行的要求。一般常见的当事人有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偿付行、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具体情况如表9-13所示。

表9-13  信用证当事人及其职能

当事人

职能

开证行

是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责任:①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项下,只要提交了规定的合格单据,便构成了其付款责任;②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后,如申请人无力付款赎单,开证行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③开证行可以指定一家银行办理付款、承兑、偿付、保兑等业务;④开证行验收了合格的单据,并已对外付款就承担了终结性付款的责任,对议付行或被指定的银行或汇票的前手无追索权;⑤如果议付行议付单据后按信用证条款索偿,但未及时索到款项,开证行应对议付行的利息损失负责;⑥如果信用证条款规定单据由寄单行邮寄,开证行验单付款,遇单据丢失,开证行丧失了验单的机会,应同样承担付款责任

通知行

是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方的银行。

责任:①接到信用证,证明其真实性、完整性,根据开证行的要求将信用证及时、准确地通知受益人。②通知行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通知某个信用证。如果不准备通知,应及时转告开证行。③通知行收到经证实的电讯方式的信用证通知时,视其为有效文件,不负责核对。④对于信用证条款不完整,密押不符的要及时与开证行联系

议付行

是准备向受益人购买信用证下单据的银行,议付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被指定的愿意议付该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银行。

责任:①对自由议付信用证,议付行可以选择是否做议付;②议付行只对单证、单单表面一致负责;③议付行议付单据后,由于非议付行本身的问题,遭开证行拒付后,对受益人没有必定付款的责任,仍有追索权;④判断信用证的修改书是否被受益人接受。应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修改书内容核对,一致时,则视为受益人已接受修改书,反之则视为受益人未接受修改书;⑤对于非单据化的条款,议付行可以不予理会。对于以申请人作为汇票付款人的汇票,可以视为附加单据处理

保兑行

是应开证行或受益人的邀请,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

责任:①如果保兑行同意在某个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则该保兑行对信用证负有独立的付款责任。②保兑行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作保兑。③保兑行保兑信用证后,又接到修改书,保兑行可将保兑责任扩展至修改书。如果保兑行不准备将保兑责任扩展,也可对修改书不保兑,只将修改书通知受益人,但要及时通知开证行。④由于保兑行是开证行指定的银行,因此对其凭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单据的付款,开证行保证予以偿付

偿付行

是开证行指定对议付行或付款行进行偿付的第三国银行。一般在信用证采用第三国货币计价结算时,开证行委托其在货币清偿地的账户行作偿付行。

责任:①偿付行如果没有及时得到开证行的授权,致使议付行未及时索偿到货款,偿付行不承担由于迟付款给议付行带来的利息损失;②偿付行付款不应以议付行提交单证相符的证明为条件;③偿付行代开证行付款,费用由开证行承担;④偿付行对议付行进行偿付,不能视作开证行的付款,当开证行收到单据发现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而拒绝付款时,仍可向议付行追索要求退款

受益人

是信用证上被指明有权接受并使用信用证,凭此发货、交单、取得货款的出口商

责任:①根据信用证条款发货并缮制单据交银行议付。只要单证、单单表面一致,就有收取货款的权利,并对单据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对发运的货物负责。②受益人有权在交单据议付时,决定对信用证修改书是否接受。③在自由议付信用证项下,有权选择议付行作为开证行的指定银行。④根据信用证条款,合格的单据直接提交开证行时,如遇开证行倒闭,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

申请人

是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是进口商。

责任:①申请人和受益人签订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申请人应按合同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通过银行开立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信用证;②开证行收到审核无误的单据,要求申请人赎单时,申请人有赎单付款的义务,也有经过验单发现单据有错误而拒绝赎单的权利

4.信用证的类型

国际商会充分考虑到各种信用证的应用,将信用证归纳为四种类型,并明确表示“一切信用证均须明确表示它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通过在信用证上标注信用证类型,明确付款时间、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从而为保障各有关方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依据。

(1)即期付款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只要受益人在开证行指定的有效地点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可获得偿付。该类信用证按有效地点分为在受益人所在地有效或在开证银行柜台有效两种,具体情况如表9-14所示。

表9-14  即期付款信用证分类

有效地

特点

受益人

所在地

①受益人只要向出口地的付款银行提交合格的单据,就可得到偿付,并不被追索,因为付款银行的付款是终结性付款;②付款行要保证对受益人合格的单据付款,不管开证行事后是否发现单据不符,能否付款;③付款行对受益人付款后,单据寄送开证行,邮寄过程中的风险由开证行承担,即一旦单据丢失,开证行要对付款行做无条件的付款

开证柜台

①如被出口地银行议付,议付行对受益人仍有追索权;②受益人的单据在提交开证行后,经审核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时,得到的是终结性付款,此种信用证受益人得到货款的时间比前一种要迟

(2)延期付款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远期付款不需要提交汇票,信用证条款中明确标明远期期限的起算日或到期日,在到期日由开证银行或其指定银行付款。此种信用证的特点是:

①信用证由于不要汇票,可以减少印花税的支出。但由于出口商不能利用汇票做贴现融资业务,往往成交的价格高于承兑信用证。

②如果出口地银行为信用证加具了保兑,受益人可以在远期到期日及时得到无追索的偿付。

③被指定办理延期付款的银行在对受益人付款后无追索权。

④此种信用证的受益人在交单时就可得知付款到期日,不需要开证银行或其指定银行的再次确认或约定。开证申清人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可以得到货权单据,提货加工或销售,于到期日付款。

(3)议付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是出口地的银行凭信用证上开证行的邀请而买入出口商的合格单据,对出口商垫付资金,再从开证银行得到偿付的一种信用证。从议付是否受限制的角度划舞,信用证可以分为限制议付信用证和自由议付信用证。无论哪一种议付,议付行都是对出口商短期融通资金。此种信用证的特点是:

①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只能以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而不应是通知行或开证申请人。

②除非出口商的单据直接交开证银行验单付款,或议付行已保兑了信用证,议付行议付单据后对受益人有追索权。

③在限制议付信用证的条件下,如果非指定银行议付单据,单据在寄送开证行途中丢失,则该行不能免除责任。

④在自由议付信用证中,开证行允许出口商对任何愿意议付的银行,作普遍的议付邀请。

⑤如信用证条款要求单据交开证行议付,可以方便其把握对较复杂信用证条款的一解释权,这种做法对受益人不利,不利于让受益人在出口地有效时间内更改单据,受益人也不能及时得到议付货款。

(4)承兑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均为远期信用证,受益人应按信用证条款规定开立远期汇票,附上商业单据交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承兑,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承兑后,待远期汇票到期日付款。此种信用证的特点是:

①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只能以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如果汇票做成开证申请人为受票人,视其为附加单据,也不能解除开证行的付款责任)。

②当受益人提交合格单据后,汇票付款人承兑了汇票,该汇票成为光票,脱离了基础交易,承兑人对善意持票人负起了票据上无可抗辩的责任。

③尽管远期汇票的到期日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开证行仍承担到期日对持票人的付款责任。

④经银行承兑的汇票可以流通,受益人可以随时通过贴现,取得资金融通。

⑤由于受益人能使用融资工具——汇票背书转让,可以防范商业风险和开证行所在国的国家风险。

⑥受益人贴现汇票的费用一般都包含在远期货价中,贴现的利率是否优惠取决于票面金额的大小和承兑银行的资信。

5.信用证风险与防范

相对于单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汇款和托收方式而言,信用证是一种信用度较高的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业务由于有了银行信用的参与,较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可以帮助降低国际贸易风险,并使双方得到资金融通。信用证在特定情况下也存在风险。具体情况如表9-15所示。

表9-15  信用证的风险

主体

风险

进口商

①出日商交货严重违反贸易合同的要求;②出口商伪造单据骗取货款;③卖方勾结承运人出具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

出口商

①制作单证时未满足“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要求遭开证行拒付;②因软条款而导致信用证失效;③进日商利用伪造、篡改的信用证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④开证行倒闭或无力偿付信用证款项

银行

①进口商无理拒付合格单据或因破产给银行带来风险;②信用证打包贷款给银行带来风险;③进出口双方合谋欺诈给银行带来风险

【例9.13】在国际结算中,有关当事人只是处理单据,银行只看单据而不管货物,对所装货物和实际情况如何、是否中途损失、能否如期到达目的港,均不负责任的国际结算方式是(    )结算。[2005年真题]

A.汇款

B.托收

C.信用证

D.保函

【答案】C

【解析】信用证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在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单据严格符合的原则”。即使开证申请人发现单据是伪造的,即被欺诈,但只要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开证申请人就必须向开证行付款。因为,其被欺诈与信用证及开证行没有任何关系,后者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出现此类情况,开证申请人只能以进口商身份凭贸易合同与出口商交涉,或申请仲裁,甚至提起诉讼。

五、银行保函

1.银行保函概念与特点

(1)银行保函概念

银行保函(L/G)又称银行保证书,是指银行(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人(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银行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2)银行保函的特点

①银行保函以促使申请人履行合同为目的;

②银行保函主要是独立性保函;

③国际保函开立银行的责任是性的。

2.银行保函的基本内容

目前各国银行开出的保函已逐渐形成了一个较为统一、完整的格式,其基本要素是相同的。银行保函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①基本栏目。

②责任条款。

③保函金额。它是担保人担保责任的限度,通常也是受益人的索偿金额。

④保函的有效期。即迟的索赔日期,或称到期日,既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日期,也可以是在某一行为或某一事件发生后的一个时期到期。

⑤索偿条件。即判断是否违约和凭以索偿的证明。

3.保函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银行保函业务中涉及的主要当事人有三个:委托人、受益人和担保人,此外,根据具体情况还有反担保人、通知行及保兑行等。

这些当事人之间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

①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基于彼此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②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保函委托书》而产生的委托担保关系;

③担保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保函而产生的保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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