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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经济师考试中级金融章节讲义第五章(2)

2016年4月8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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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券经纪业务

  (一)概述

  1.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

  证券经纪业务:指具备证券经纪商资格的投资银行通过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要求,并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提供证券经纪业务投行收取佣金。

  2.证券经纪业务的基本要素

  证券经纪业务的基本要素: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交易的标的物。

  (1)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

  (2)证券经纪商

  证券经纪商是指在证券交易中接受客户委托、代理买卖证券并收取佣金的投资银行。

  (3)证券交易场所

  ①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市场):是挂牌上市证券进行交易的场所(指在一定场所、一定时间、按一定的规制集中买卖已发行证券而形成的市场)。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公司制和会员制两种,我国是会员制。

  ②其他交易场所(场外交易市场):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市场,无固定场所也没有正式的组织,是一种通过电讯系统直接在交易所外面进行证券买卖的交易网络。包括:柜台交易市场、第三市场、第四市场。

  柜台交易市场是在股票交易所以外的各种证券交易机构柜台上进行的股票交易市场(无形的市场)简称OTC。柜台交易市场按“标购标售(Bid and Ask)”方式交易,典型代表是NASDAQ系统。(主要交易者是券商)

  第三市场又称“店外市场”,它是靠交易所会员直接从事大宗上市股票交易而形成的市场。(上市股票的批量交易市场)。第三市场交易成本低、成交迅速、其主要客户是机构投资者。

  第四市场:指投资者完全绕过证券商,自己相互之间直接进行证券交易而形成的市场。第四市场交易成本低、成交快、保密好、具有很大潜力;利用第四市场进行交易的一般都是大企业和大公司。

  (4)证券交易的标的物

  所有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都是证券交易的标的物。我国目前有:A股、B股、基金、债券(包括可转债)等。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

  1.业务对象的广泛性和价格波动性

  2.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

  3.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4.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三)证券经纪业务的流程

  开户―交易委托―委托成交―股权登记、证券存管、清算交割交收。

  开户包括两个方面: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1.证券账户

  (1)个人账户(A字账户)

  法人账户(B字账户)

  另外,投资银行自营业务须以本公司名义开立自营账户。

  (2)股票账户、基金账户、债券账户

  股票账户可以用于买卖股票,也可用于买卖债券和基金以及其他上市证券;债券账户和基金账户则是只能用于买卖上市债券(回购)和上市基金的专用型账户。

  2.资金账户包括:现金账户、保证金账户

  资金账户的开立意味着客户与投资银行建立了经纪关系。

  (1)现金账户:不能透支。

  (2)保证金账户:保证金交易(虚盘交易)和信用经纪业务。

  ①保证金交易:即允许客户使用经纪人或银行的贷款购买证券。

  保证金交易的实质是投资者用自己的资金作为担保,从银行或经纪商处获得贷款(融资)来放大交易规模。

  ②信用经纪业务

  信用经纪业务分类:融资(买空)和融券(卖空)。

  融资:指客户委托买入证券时,投资银行以自有或外部融入的资金为客户垫付部分资金以完成交易,以后由客户归还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融券:指客户卖出证券时,投资银行以自有、客户抵押或借入的证券,为客户代垫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以完成交易,以后由客户归还。

  信用经纪业务是投资银行融资功能与经纪业务相结合产生的,是其传统经纪业务的延伸,是经纪业务的一种形式。

  投资银行在信用经纪业务中扮演着债权人和抵押权人的角色。

  3.进行交易委托

  (1)交易委托的要求:办理交易委托的手续包括投资者填写委托单和证券经纪商受理的委托,这就相当于合同关系中的要约与承诺。

  (2)交易委托的种类

  A.按数量不同分: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

  整数委托是指委托买卖证券的数量为一个交易单位或者交易单位的整数倍,一个交易单位俗称“一手”。

  零数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时,买进或卖出的证券不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一个交易单位,目前我国只在卖出证券时才有零数委托。

  B.按委托价格不同分: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市价委托仅指明交易的数量,而不指明交易的具体价格,要求投资银行按照即时市价买卖。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在委托经纪商进行买卖的时候,限定证券买进或卖出的价格,经纪商只能在投资者事先规定的合适价格内进行交易。

  4.委托成交

  (1)成交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2)竞价原理: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

  在我国,开盘价是集合竞价的结果,集合竞价时间9:15―9:25,其余时间均为连续竞价。

  连续竞价成交价格原则:买进申报与卖出申报相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市场即时的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的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市场即时的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的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5.股权登记、证券存管、清算交割交收

  (1)股权登记:发行公司委托专门的登记机构建立其所有的股东名册,并在每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进行变更登记。

  (2)证券存管:在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分红派息、账户挂失等变更中实施的财产保管制度。

  (3)清算交割交收。

  清算与交割交收统称为证券结算。结算方式:净额结算和逐笔结算。

  (2)竞价方式,显著特征是价格由需求方决定。累计申购量达到新股发行量的价位为有效价位。价格的确定:

  ①统一价格拍卖(荷兰式拍卖)

  ②差别价格拍卖(美国式拍卖)

  承销商没有对股票定价和配售股票的权利。

  (3)固定价格方式,是承销商事先确定发行价格,投资者根据这一价格申购,如果超额,承销商或有较大分配权力,或采取比例配发的方式。

  (4)混合方式是多种招股方式同时混合使用,如香港采用的模式是将询价方式与固定价格公开认购相结合,台湾模式则是询价方式、竞价方式与固定价格公开申购三者的结合。

  “绿鞋期权”: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有权自主执行超过计划融资规模15%的配售新股的权力。当新股供不应求时,主承销商以115%的数量向投资者发售,但其中15%的股票在股票发行完毕上市之日的30天内推迟交付。具体的操作是:①在绿鞋期权行使期内,若市场股价高于发行价,主承销商根据授权要求发行人按发行价额外配发多达该次募集总量15%的股票,再由主承销商将其配售给投资者;②若市场股价低于发行价,则主承销商用超额的15%的资金在市场按市场价购进股票再按发行价配售给投资者。

  2.我国的股票IPO发行定价方式

  (1)2005年初开始实现询价与固定价格公开认购相结合的模式。

  IPO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发行股票用询价方式;向社会公众采用固定价格公开认购的方式。

  (2)具体步骤:

  两次询价:初步询价、累计投标询价(主板IPO)(中小企业板IPO无须累计投标询价)

  ①初步询价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不少于2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少于50家)的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询价对象进行询价,通过询价的报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以及相应的市盈率区间。

  ②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确定发行价格,向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配售股票。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发行数量的50%。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③按确定价格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剩余股票。

  3.股票发行监管制度

  (1)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一般形式

  主要有三类:审批制、核准制、注册制。

  ①审批制:带有强烈计划经济和行政干预的色彩。主要表现为:股票发行实行下达指标的办法,同时对各地区、部门上报企业的家数做出限制。

  ②注册制:又称备案制或存档制,是一种市场化的新股发行监管制度。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时,按照要求将所有应该公开的信息向证券发行监管机构申报注册和披露,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证券监管机构只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③核准制:介于审批制和注册制之间,遵循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它要求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备条件。证券监管机构除进行注册制要求的形式性审查外,还对发行公司的治理结构、营业性质、资本机构、发展前景、管理人员素质、公司竞争力等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并据此做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判断。

  (2)我国的新股发行监管制度

  阶段:行政审批制阶段(1990-2000年)

  ①“额度管理”阶段(1993-1995年): 总额度――按省、行业分配总额度。

  ②“指标管理”阶段(1996-2000年):“总量控制,限报家数”,对上市企业家数进行管理。

  第二阶段:核准制阶段(2001年至今)

  ①“通道制”阶段(2001年3月―2004年4月):即向各综合类券商下达可推荐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家数。

  ②“保荐制”阶段(2004年4月至今)

  2004年4月开始推出“保荐人制度”也就是“保荐制”,2005年1月正式实施。

  保荐:即有资格的保荐人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和上市证券,并对所推荐的证券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的质量和所做出的承诺提供法定的持续训示、督促、指导和信用担保。

  保荐人在推荐公开发行和上市的中介服务时,不仅要考虑自身的商业利益,还必须考虑公众(投资人)的利益。

  与通道制相比,保荐制增加了保荐人承担发行上市过程中的连带责任的制度内容,这是该制度设计的初衷和核心内容。

  (三)债券发行

  1.国债发行方式:凭证式国债完全采用承购包销的方式;记账式国债完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企业债券发行方式:企业债券必须经资格审查,并由专业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有保证人担保。须经历:额度申请、发行申报、资格审查、承销发行。

  3.金融债券发行方式:目前我国发行金融债的主体必须是政策性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招标形式发行。

  (四)证券私募发行

  1.证券私募发行:也称内部发行或不公开发行,是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的发行方式。私募发行的对象通常是仅以与证券发行者具有某种密切关系者为认购对象。

  2.私募发行的优点:简化了发行手续;避免泄露公司机密;节省发行费用;缩短发行时间;发行条款灵活,较少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可以制定更符合发行人要求的条款;比公开发行更有成功的把握等。

  3.私募发行的缺点:证券流动性差;发行价格和交易价格可能会比较低,不利于筹资者;可能被投资者操纵;不利于企业扩大知名度等。

  4.私募发行的方式

  (1)股票私募发行:分为股东分摊(股东配股)和第三者分摊(私人配股)两类。

  (2)债券私募发行

  发行对象有两类: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私募发债多用直接销售方式,私募债一般不允许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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