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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知识考点解读:民法

2013年2月26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导读: 二级建造师考试辅导资料之民法,内容包括教材解读,历年考题分析以及同步练习题。考生可同步完成听课,在线测试章节题。
(2011年真题)
1.订立合同的两个公司合并,使其之间既存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该种事实是债权债务
的(  )。
A.抵消
B.提存
C.混同
D.免除
【答案】C。本题考核的是债消失的原因。其中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2.甲公司租用乙公司脚手架,合同约定每月底支付当月租金。因甲公司拖延支付租金,乙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从应付款之日起算(  )年。
A.1
B.2
C.4
D.20
【答案】A。本题考核的是短期诉讼的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中,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  )。
A.不违反法律
B.不违背社会公德
C.不与推荐性标准相抵触
D.不与第三人利益相冲突
E.不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
【答案】AB。本题考核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中行为内容合法。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行为内容合法首先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其次,行为内容合法还包括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10年真题)
1.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而发生的债称为(  )之债。
A.合同
B.侵权
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
【答案】D。本题考核的是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之债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立合同设立的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侵权之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而产生的债。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的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2.根据施工合同,甲建设单位应于2009年9月30日支付乙建设公司工程款,2010年6月1日,乙单位向甲单位提出支付请求,则就该项款额的诉讼时效(  )。
A.中断
B.中止
C.终止
D.届满
【答案】A。本题考核的是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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