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У- ʦʦ

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笔记

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新考点:建设工程担保责任

来源:233网校 2014年3月11日
知识点三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一)抵押权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可作为抵押物的:(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3、不可抵押的财产包括:(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抵押权的实现: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清偿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二)质押及其种类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种类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留置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券,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四)定金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33网校编辑推荐

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教材新旧对比

更多233网校2014年二级建造师各科教材解读>>

233网校2014年二级建造师全新备考资料出炉,马上进入备战复习

责编:小丫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