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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2012/8/28 16:46:37来源:233网校 提问 我的做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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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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