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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一条

2012/8/28 18:07:03来源:233网校 提问 我的做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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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专户存储保证金,不得挪用。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只向结算会员收取保证金。
  第七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保证金管理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的标准和形式;
  (二)专用结算账户中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
  (三)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余额时的处置方法。
  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由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
  第七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一)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
  (二)可流通的国债;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以前款规定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充抵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有价证券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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