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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三条

2012/8/29 16:38:11来源:233网校 提问 我的做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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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妥善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持仓,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符合期货业务的需要。期货公司在中国证监会不同派出机构辖区变更住所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
  (二)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向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变更住所申请书;
  (二)变更住所的详细计划;
  (三)拟变更后的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检验合格证明;
  (四)妥善处理客户保证金和持仓的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近1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二)申请日前3个月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三)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四)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规定并有效执行;
  (五)拟任负责人具备任职资格条件,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六)业务岗位职责明确、分工合理,与营业部的经营计划相适应;
  (七)具有符合期货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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