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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

2012/8/30 17:03:30来源:233网校 提问 我的做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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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指导、监督下属从业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准则。
  第三十五条从业人员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准则行为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协会进行举报。从业人员受到机构处分,或者从事的期货业务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的,机构应当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的机构,协会要求其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协会给予训诫、公开谴责等措施,同时记入该机构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三十六条协会在接到对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并视违规事实及其后果作出相应的纪律惩戒。协会对从业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七条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训诫,训诫以训诫信的形式向个人发出。
  第三十八条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公开谴责。
  第三十九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从业资格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一)本准则第二十六条所禁止行为之一的; 
  (二)拒绝协会调查或检查的;
  (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向投资者隐瞒重要事项的;
  (五)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传递他人未公开重要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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