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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串讲提要⑨

来源:233网校 2009-07-04 09:08:00
  (11)城市社区建设。
  A、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
  a、以人为本、服务居民(是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是最终目标、衡量标准,是工作的龙头);
  b、资源共享、共驻共建(要发挥社区自治组织其中核心作用,资源整合的主体仍是社区,要发挥其核心作用);
  c、责权统一、管理有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处理好社区自治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形成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治管理的有效衔接);
  d、扩大民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居民自治(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e、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实事求是,突出地方突色,有计划步骤,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务求实效)。(P227—228)
  B、城市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 点击进入社会工作者网校免费试听
  a、拓展社区服务(面向老年人、儿童等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要坚持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方何);
  b、发展社区卫生(积极开展以疾病预防、医疗、保健、
  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为主要内容并做到社区居民家庭健康档案规范);
  c、繁荣社区文化(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娱乐等活动;宣传社会主义移神文明,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强社会主义教育、政治想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
  d、美化社会环境(净化、绿化、美化社区);
  e、加强社区治安(“一区[社区]一警”。促全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实行群防群治;组织法制教育和法律咨询、民事调解工作;加强安置帮教工作和流动人口的管理)。(P228—229)
  (12)村民委员会。
  A、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性质、特点)a、基层性;b、群众性;c、自治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共同管理本村事务)。(P221—222)
  B、村民委员会的任务:
  a、核心职能是实施村民自治: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
  b、协助政府有关工作: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c、也担负其他一些任务:促进本村经济发展和相关服务保障(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自主权,维护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到,保障各经济组织、个人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利益);资源财产管理和保护(管理本村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自我教育(宣传国家法律和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多民族村,应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社区矫正(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P222—223)
  C、村民委员会的产生:
  a、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b、村委会的任期和选举时间要求:每届任期三年,及时换届选举;
  c、选举权被选举权实行普遍性原则,连选连任,妇女、人数较少民族要有名额;
  d、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办法和程序:办法:村民直接选举、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秘密写票等。程序:村民名单公布;候选人提名;投票;公布结果等。
  e、对妨害或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处理办法(不正当手段当选的无效);
  f、规定了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条件和程序等。(P223—224)
  D、村民会议。
  a、村民会议的性质:是村民自治的最高决策机构(最高领导机构);
  b、村民会议的职能: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讨论决定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c、村民会议的制度:村民会议的组成: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的召开:或者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的决策: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的召集:村委会召集;有十分之一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P224—226)
  (13)社会团体。
  A、成立社会团体应具备的条件:
  a、应当具备的条件:有一定的会员数: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混合的总数不少于50个;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10万元,其他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P233---234)
  B、成立登记社会团体的程序:
  a、登记管理机关:全国性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
  b、成立登记社会团体的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提交五方面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筹备申请:收到后60日内决定,不批准的情形有五种;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6个月内开大会,要通过社团章程,它包括九个事项;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收到申请书等30日内完成审查,登记事项六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自批准成立6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收到备案文件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P234---236)
  (14)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利用的资金:为非国有资产所从事的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A、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类型:a、企事业单位举办的;b、社会团体举办的;c、社会力量举办的;d、公民个人举办的。(P237)
  B、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a、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总体的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五个“不得”。
  b、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具体条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有必要的场所。
  c、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P237---238)
  C、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程序:
  a、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县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县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各自的授权组织是本级的业务主管单位。
  b、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要提交六方面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申请:收到后6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决定,五种情况下不予登记;进行登记并颁发相应的证书:登记的事项六方面,分别发给不同的登记证书。(P238---239)考试大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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