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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第六章我国社区矫正与人民调解政策法规》练习题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09-07-17 09:27:00

  三、简答题
  1.简述社区矫正的任务。
  答:我国社区矫正主要有3项任务:行刑、矫正和安置救济。
  (1)行刑。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2)矫正。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安置救济。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2.试述社区矫正的内容。 社会工作师通关秘笈
  答:社区矫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3项:
  (1)行为督导。通过规定活动范围等方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有效控制,规范他们的行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秩序,确保非监禁刑罚的有效执行。
  (2)教育矫正。教育矫正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教育、法律常识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劳动教育等。教育矫正的形式主要有集体教育、个别谈话教育、心理咨询教育和心理矫正、社会志愿者帮教培训、实践活动等。教育矫正的目的是通过教育使矫正对象提高对所犯罪行的认识,矫正不良心理和行为,逐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在思想、素质、道德和行为等方面适应社会要求,顺利地回归社会。
  (3)组织公益劳动。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参加一定的公益劳动,使其增强对社会的责任感,改掉不良恶习,认罪服法,回归社会。
  3.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守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依法调解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依法原则主要表现为:受理和调解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调解纠纷要以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作为辨别是非的标准;调解达成的协议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2)自愿平等原则
  自愿平等原则表现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调解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的履行必须出自当事人的自愿。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调解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调解工作必须遵守的第三个原则。诉讼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公民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所有公民的法定权利,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限制和阻拦。如果把调解作为必经的程序,也就是说,不经调解就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会限制和剥夺公民的诉讼权利,从而也就限制、剥夺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其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调解委员会不能以任何借口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4.试述人民调解的程序。
  答:人民调解要经过以下程序:
  (1)受理纠纷
  纠纷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解决,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的第一步。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进行审查,对属于它主管和管辖的纠纷予以接收的行为,称为受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申请受理,二是主动受理。
  (2)调查研究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以后,为了确定纠纷性质,正确解决纠纷,要及时开展调查研究,查明纠纷发生的原因、争执的焦点、发展的过程,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调解委员要先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了解纠纷发生、发展的全过程,记录他们提供的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如需查看现场的,还应及时查看现场,必要时可作现场勘验笔录。同时还要向知情人、周围群众、当事人工作单位、与纠纷有关的相关单位等了解情况。在深入调查收集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调解方案。
  (3)进行调解
  在确定调解方案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可确定时间、地点召开调解会进行调解。调解会的具体程序一般是:先由调解委员宣布调解会开始,讲明调解内容与目的,结合具体纠纷情况,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社会公德等规范,要求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精神,自主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纷争。纠纷当事人双方分别陈述事实、意见与要求。与会者可随时发言、补充事实、意见,对纠纷当事人进行教育帮助,疏导启发,提出解决纠纷的具体建议等,促使双方当事人端正态度、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当事人双方以调解委员或人民调解委员会集体讨论提出的调解方案为基础进行协商。他们可以表示完全接受调解方案,也有权对调解方案进行修改、变动,甚至提出新的调解方案。
  (4)结束调解
  结束调解分两种情况,一是在调解会上,纠纷当事人双方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调解成立而结束调解。二是纠纷当事人双方经过反复协商不能达成协议,调解不能成立而结束调解。达成协议、调解成立而结束调解的,又有需要制发调解书和不需要制发调解书两种结束调解的形式。
  5.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时间的人身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并依靠社区群众监督与矫正的刑罚方法。管制刑是我国独创的刑罚种类,是限制自由的刑罚方法。
  (2)被宣告缓刑的。我国的缓刑制度是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发生其他依法应当取消缓刑宣告的特定事由,考验期满后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监外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因出现了不适宜在监禁机构执行的法定的特殊情况,依法予以变更执行场所和方法,并将监外执行的期间算入刑期以内的一项行刑制度。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一定时间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人民法院适用的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应当把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6.人民调解要遵守哪些纪律?
  答:调解委员必须遵守的纪律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不得徇私舞弊。调解委员是由群众选出,并为群众所信赖的人,他们的职责是根据事实,依照政策、法律处理民间纠纷,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增进团结,维护社会治安。调解委员的权力是人民给的,调解委员只能运用权力为人民服务,而不能利用权力来谋取私利。调解委员在工作中要严格依据政策、法律办事,不徇私舞弊,热心为人民排难解纷。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调解委员是为人民服务的,他们调解纠纷是为了人民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调解人民内部纠纷,只有坚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不以势欺人,不以权压人,才能使当事人心悦诚服,愿意接受调解。对当事人实行压制、报复是严重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应当受到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人民内部纠纷,其目的是分清是非,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提高认识,息讼解纷,达到团结,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没有行政命令和司法强制的权利,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人民内部纠纷只能采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帮助当事人提高认识,使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因此,不得侮辱当事人和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或变相处罚,绝不允许采取任何强制性的措施。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稳私。为当事人保守秘密,不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纪律。调解工作所涉及的纠纷,只要当事人要求予以保密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应当尊重本人的意愿,不予泄露。
  (5)不得吃请受礼。调解委员应该遵纪守法,不谋私利,不受吃请,不收受钱财,依法办事,秉公调解,以实际行动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拥护。考试大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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