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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五章冲刺习题及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14年7月15日
  三、判断题
  1.
  【答案】×
  【解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2.
  【答案】√
  【解析】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
  【答案】√
  【解析】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4.
  【答案】√
  【解析】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合同的“生效时间”为12月25日。
  5.
  【答案】×
  【解析】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6.
  【答案】√
  【解析】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
  【答案】√
  【解析】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8.
  【答案】×
  【解析】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9.
  【答案】×
  【解析】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10.
  【答案】×
  【解析】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11.
  【答案】√
  【解析】合同的权利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但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
  12.
  【答案】×
  【解析】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的价值或使用效果。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
  【答案】×
  【解析】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
  【答案】√
  【解析】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如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债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15.
  【答案】√
  【解析】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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