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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三章强化知识点汇总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3年1月31日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视频课程][章节习题]

  知识点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判断题】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而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

  『正确答案』×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一个中国人

  2.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其注册资本无最低限额的限制。但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判断题】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为维持其他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条件,该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正确答案』×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举例】:投资人甲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乙管理企业事务,并对乙的限制是合同的价款不得超过10000元,乙擅自和丙签订了15000元的合同,并告知了丙自己的限制,则丙不是善意第三人,如果没有经过甲的追认,那么这个合同是无效的;如果丙并不知情,则是善意的,该合同是有效的。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清偿顺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持续偿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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