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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备考试题及答案(1)

来源:233网校 201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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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简答题

1. 【答案】(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丙有权优先受偿。理由: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①抵押 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丙对 该汽车的抵押权进行了登记,乙对该汽车的抵押权没有登记,所以丙的抵押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

(2)不符合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属于共同保证。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所以丙应当先主张就汽车的担保实现债权。

(3)可以。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2. 【答案】(1)张某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①对王某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转让行为确认无效的诉求,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受让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受让方即可取得股权。,谢某是善意的第三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股权。

②王某可以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 【答案】(1)业务(1)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5000×13%+2500×11%)×(1-20%)=3860(元)。

业务(2)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2000×3%+1200×11%=492(元)。

业务(5)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业务(6)原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应转出的进项税额=3000×17%=510(元)。

该企业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860+492-510=3842(元)。

(2)业务(3)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应确认的销项税额=100000×60%×17%=10200(元)。

业务(4)将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应当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没有同类货物的市场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应确认的销项税额=8000×(1+10%)×17%=1496(元)。

该企业当月销项税额=10200+1496=11696(元)。

(3)业务(5)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进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所以销售时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148558/(1+3%)×2%=2884.62(元)。

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11696-3842+2884.62=10738.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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