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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05年8月31日

  三、判断题(本题共10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8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欲向合营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时,如合营他方不同意,则欲转让出资方可以向合营各方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出资。 ( )

  参考答案: ×

  答案解析:依据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时,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试题点评:如果不是讲课老师的刻意提醒,差点就把这个和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混淆了。

  82.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已由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应继续破产程序。 ( )

  参考答案: ×

  答案解析: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应该中止破产程序。

  83.如果持票人转让出票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则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 ( )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正面。如果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将出票人作此背书的汇票转让,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试题点评:不知道听课郭老师的讲课,你是否还是把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和背书人的禁止背书混淆了?

  84.为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审计报告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依据法律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试题点评:嘿嘿,老师强调了N遍的知识点,我一眼就作出了判断!

  85.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出境前未结算清应纳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 )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依据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出境前未结清应纳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86.在中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均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外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适用《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不是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87.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的财产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留置权执行。( )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88.民族自治地方有关调整经济关系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我国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协定。

  89.投资人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申请书上没有注明是以个人财产出资还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没有明确的,就不能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90.公司董事从事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依据规定,公司的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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