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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历年考点及经典试题回顾(第四章)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2013年8月5日

  五、综合题
  【案例1】(2010年)
  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01年发起设立,200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截至2008年底,A公司资产总额为2亿元人民币
  (1)2008年2月1日,A公司董事长黄某主持与某世界知名企业谈判w合作项目。3月17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当晚黄某建议其亲属陈某买入本公司股票。3月19日,A公司就该重大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中国证券报》上予以公告。此后,A公司股票持续上涨。3月28日,黄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全部出售,获利50万元。
  (2)2008年4月,A公司为筹集w合作项目资金,向B银行借款3000万元,期限为2年。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规定:A公司以其拥有的价值3000万元的生产设备为其借款提供担保:若A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该生产设备归B银行所有,该抵押未办理登记。
  (3)2009年1月,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股份占A公司股份总数的40%,另有持有10%股份的股东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了会议。该次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了会议记录。其中部分通过事项的表决情况如下:
  ①在审议公司为筹集w合作项目所需资金,董事会提出的向原股东配售5000万元的配股方案时,持有1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9%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赞成票;其余持有21%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赞成票。
  ②在审议公司2009年为购买w合作项目所需要的重要生产设备,计划投资7000万元的事项时,持有1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1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反对票;其余持有15%股份的股泵在表决时均投了赞成票。
  ③在审议公司解聘某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时,持有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赞成票;其余持有3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赞成票。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析并指出上述(1)、(2)、(3)事项中有哪些违法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黄某建议陈某买入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违法,属于内幕交易行为。根据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在本案中,w合作项目是A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属于内幕信息,黄某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建议他人买入股份的行为违法。
  (2)黄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全部售出的行为违法。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案中,黄某作为A公司的董事长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全部”售出的行为违法。
  (3)抵押合同中有关“若A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该生产设备归B银行所有”的约定无效。根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是,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4)向原股东配售5000万元的数额违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配股的,拟配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在本案中,拟配售5000万元超过了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1亿元的30%。
  (5)股东大会通过配股方案的决议违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配股属于增资事项,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在本案中,A公司股东大会赞成该事项的表决权仅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2%(31%÷50%)。
  (6)股东大会通过购买重要生产设备的决议违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一年内出售、购买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金额超过资产总额30%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在本案中,该重要生产设备投资额7000万元,已经超过资产总额2亿元的30%,而A公司股东大会赞成该事项的表决权仅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0%(15%÷50%)。
  【案例2】(2009年)
  A公司为2004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可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甲为A公司的董事长,未持有A公司股票。2006年12月。A公司的股价跌入低谷,甲拟购入A公司10万股股票,因自有资金不足,甲向同为A公司董事的乙请求借款200万元。但乙提出:只有在有担保时,才愿意提供借款,甲请求A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2000年12月20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A公司共有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有6人(包括甲和乙)。董事会会议讨论了A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等问题,并讨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问题,董事会认为甲的经济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同意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在董事会讨论该担保事项和对此进行决议时,甲和乙均予以回避,且未参与表决,其余4位董事一致投票通过了为甲向乙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2006年12月25日,甲在获得200万元借款之后,以每股22元的价格买人A公司股票10万股,并向A公司报告,2007年1月5日,甲以每股26元的价格出售了3万股股票,并向A公司报告。丙在2007年1月5日买入A公司股票1万股,成为A公司的股东,丙从A公司的公告中发现了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及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事情后,于2007年1月9日要求A公司董事会收回甲买卖股票的收益,董事会一直未予以理会。2007年2月12日,丙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两个诉讼,在第1个诉讼中,丙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理由是董事会批准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只有4位董事同意,不足全体董事过半数;在第2个诉讼中,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买人A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出售A公闭股票的数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丙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的理湘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丙是否有资格提起第2个诉讼?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甲买入A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规定(1分)。《公司法》和《证券法》均未对上市公司董事买入本公司股票进行限制(1分)。
  (2)甲出售A公司股票的数量不符合规定(1分)。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1分)。在本题中,甲卖出股票的数量超过了25%。
  (3)丙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的理由不成立(1分)。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1分)。在本题中,董事甲和乙属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二者回避后,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为7人,赞成票为4票,董事会作出决议符合规定。
  (4)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符合规定(1分)。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将其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公司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1分)。
  (5)丙没有资格提起第2个诉讼(1分)。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代表公司提起诉讼(1分)。在本题中,丙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时间未达到180日。
  【案例3】(2007年)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3日。公司股票自2005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软件公司,甲公司董事李某为其出资人之一。乙公司于2005年1月新研发一高科技软件,但缺少3000万元生产资金,遂与甲公司洽谈,希望甲公司投资3000万元用于生产此软件。
  2005年2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事宜进行讨论表决。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赵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决同意。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方就投资数额、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3月1日,甲公司即按约定投资3000万元用于此软件生产项目。
  2005年8月,软件产品投入市扬,但由于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甲公司因此软件投资项目而损失重大。
  2005年11月1日,甲公司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所持有的甲公司的全部股票。11月5日,甲公司将有关该投资软件项目而损失重大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价格随即下跌。
  2005年11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发起人股东郑某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公司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负赔偿责任。此后,郑某考虑退出甲公司,拟于2005年12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李某是否有权对甲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并说明理由。
  (2)董事陈某是否应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3)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股东郑某是否可以于2005年12月20日转让全部股份?并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董事李某无权行使表决权(0.5分)。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1.5分)。
  (2)董事陈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0.5分)。根据规定,董事会的决泌违反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0.5分)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1分)。
  (3)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0.5分)。根据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1.5分)。
  (4)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0.5分)。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0.5分)。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0.5分)。在遭到监事会拒绝后,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0.5分)。
(5)股东郑某不可以于2005年12月20日转让全部股份(0.5分)。根据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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