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

《经济法》冲刺班讲义: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作者:【余翼】 2014年10月16日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本章为重点章,历年考试中所占分值都比较大,从最近3年的情况看,稳定在13分左右,今年预计仍然是这个比例。从题型看,可以出现在除计算分析题外的所有题型中,因此考生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
对于本章内容,考生应当学会对比总结。一是本章范围内的对比,如同样是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很多方面都存在区别,而这些区别往往是考点和题中陷阱所在,对此考生应该从各个方面对这两类公司进行对比,才能加深记忆,巩固理解。二是与其他相关章节内容的对比,本章与其他企业形式,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很多方面都有着截然不同的规定,考生对此应该熟练掌握。此外,本章与证券法律制度中与公司相关的内容有着紧密联系,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也要进行联系记忆和理解。

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1、公司的种类
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以下几类:
(1)母公司和子公司。在不同公司之间基于股权而存在控制与依附关系时,因持有其他公司股权而处于控制地位的是母公司,因其股权被持有而处于依附地位的则是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间虽然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组织关系,但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担的分支机构。相对分公司而言,公司称为总公司或本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008年)单选:下列关于分公司法律地位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B.分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分公司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D.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
答案:CD

2、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设立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缴,不允许向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缴公司设立时发行的一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
(2)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无下限规定,仅作了50人以下的上限规定,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对发起人的股东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股权的表现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证明书作为股权表现形式,出资证明书通常为纸面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股票作为股权表现形式,股票可以采取纸面形式,但目前通常为无纸化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必须采取记名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
(4)股权转让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受到一定法律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在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对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法律有限制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自由转让为原则,股票还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6)组织机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较股份有限公司更为灵活,如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l至2名监事;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规范运作。
(7)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两权分离程度较低,其股东多通过出任经营职务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公司事务。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两权分离程度较高,所以必须强调组织机构与法人治理机制的完善,法律也对其规定较多强制性义务。
(8)信息披露义务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开放性,负有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以保障社会投资者的利益。有限责任公司则因其为非开放型公司而不受此限制。
多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法错误的是。()
A.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以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
B.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规模一定高于有限责任公司
C.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构,而监事会则不是
D.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转让完全自由,不受任何限制
答案:ABCD

3、公司法人财产权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单选:A公司是由甲出资20万元、乙出资50万元、丙出资30万元、丁出资80万元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丁申请A公司为其银行贷款作担保,为此A公司召开股东会,甲、乙、丙、丁均出席会议,乙明确表示不同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会议决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全部通过,因乙不同意而不能通过
B.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三个股东全部通过,因乙不同意而不能通过
C.该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甲、丙、丁所持表决权占72%,因此通过
D.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甲、丙所持表决权仅占50%,因此不通过
答案:D。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公司为丁作担保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甲、乙、丙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乙不同意,而甲、丙所持表决权仅占50%,未过半数,因此决议不通过。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