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未找到 - 233网校

哎呀,您访问的页面不存在!

您输入的网址不正确,或者该网址不存在。

10秒后跳转到233网校首页 返回首页

233У-мְ

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 中级会计师考试 >> 章节知识点 >> 经济法 >> 知识点内容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入中级会计师考试题库章节练习在线测试配套习题,可查看答案及解析 开始练习


  (四)境外负担所得税额的抵免规定
  1.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1)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下同)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3)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2.不属于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项目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
  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对本知识点:提问 补充

进入中级会计师考试题库章节练习在线测试配套习题,可查看答案及解析 开始练习
γרҵ ʦ ԭ/Żݼ
мʵ񾫽 200 / 200
м÷ ֶ 200 / 200
½б
м ɱ 200 / 200
页面未找到 - 233网校

哎呀,您访问的页面不存在!

您输入的网址不正确,或者该网址不存在。

10秒后跳转到233网校首页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