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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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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财政监督的内容
  (1)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
  (2)通过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实现对国民经济运行的调控。
  2.人大监督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人大财政监督的主体。
  (2)人大财政监督,主要表现为:预决算监督。

  3.审计监督
  (1)审计监督主体是审计机关。包括中央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
  (2)审计署有权直接审计的项目:
  ①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②中央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③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④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中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⑤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⑥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⑦其他情形。
  4.财政监督
  (1)财政监督,主体包括财政和税务、国资、海关等部门。狭义的财政监督,主体仅指政府财政部门。
  (2)财政监督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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