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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 第五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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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1)引导基金分散投资,降低风险。
  2)避免基金操纵市场。
  3)发挥基金引导市场的积极作用。
  (2)《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投资限制。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基金投资应符合以下有关方面的规定
  1)股票基金应有6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应有8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债券。
  2)货币市场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国内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3)基金不得投资于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4)货币市场基金、中短债基金不得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
  5)封闭式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封闭式基金的剩余存续期。
  6)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
  (4)其他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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