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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证券市场运行 节 证券发行市场 六、证券承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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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承销方式
  (1)包销。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承销商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
  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可分为以下两种:
  1)全额包销。
  全额包销是指由承销商先全额购买发行人该次发行的证券,再向投资者发售,由承销商承担全部风险的承销方式。
  2)余额包销。
  余额包销是指承销商按照规定的发行额和发行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投资者发售证券,到销售截止日,如投资者实际认购总额低于预定发行总额,未售出的证券由承销商负责认购,并按约定时间向发行人支付全部证券款项的承销方式。
  (2)代销。
  代销是指承销商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2.法律规定
  我国《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发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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