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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证券中介机构 节 证券公司概述 三、证券公司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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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注册资本要求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和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中的一项和数项的,注册资本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的任何一项的,注册资本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的任何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限额,但不得低于上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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