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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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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1.来源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2)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和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3)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2.用途
  (1)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2)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需要动用保护基金的,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制订风险处置方案,保护基金公司制订保护基金使用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保护基金公司办理发放基金的具体事宜。
  3.监督管理
  保护基金公司应依法合规运作,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运用基金资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委的监督。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护基金公司应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报送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保护基金公司对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使用基金的情况,可进行检查或委托专项审计。
  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督证券公司按期足额缴纳基金及向保护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对挪用、侵占或骗取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有关人员的失职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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