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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第三节 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 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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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1.适用对象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明确了适用对象是证券业所有从业人员。
  (1)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
  (2)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3)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5)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6)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7)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统称机构。以上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2.自律管理机构
  中国证券业协会是对证券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的主体。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3.基本准则
  (1)《准则》第五条规定。
  (2)《准则》第六条规定。
  (3)《准则》第七条规定。
  (4)《准则》第八条规定。
  (5)《准则》第九条规定。
  (6)《准则》第十条规定。
  4.禁止行为
  (1)从业人员的一般禁止行为。
  (2)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的禁止行为。
  (3)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的特定禁止行为。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5.监督及惩戒
  (1)《准则》第十五条规定。
  (2)《准则》第十六条规定。
  (3)《准则》第十七条规定。
  (4)《准则》第十八条规定。
  (5)《准则》第十九条规定。
  (6)《准则》第二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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