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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第三节结算账户的管理(第13批:20题)

2013年12月17日来源:233网校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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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结算参与人同时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预留指定收款账户,用于接收其从资金交收账户汇划的资金。(  )

12、 结算备付金指资金交收账户中存放的用于资金交收的资金,因此资金交收账户不同于结算备付金账户。(  )

13、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同业活期贷款利率向结算参与人计付结算备付金利息。(  )

14、 结算备付金利息每月结息一次,结息日为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应计利息记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并滚入本金。(  )

15、 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存款利率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按结息目的利率计算利息,不分段计算。(  )

16、 备付指结算公司为资金交收账户设定的备付限额,结算参与人在其账户中至少应留足该限额的资金量。(  )

17、 备付可用于完成交收和划出。(  )

18、 结算参与人被认定为高风险结算参与人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权随时提高其结算备付金限额;而对于被认为风险较低的结算参与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降低其结算备付金限额。(  )

19、 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每日(包括节假日)日终余额加上冻结资金后,不得低于其结算备付金限额。(  )

20、 结算备付金可用于应急交收,但如日终余额扣减冻结资金后低于其结算备付金限额时,结算参与人应于次一营业日补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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