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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安全工程师�业�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规定

  第四章 事故处�

  第�六� 事故调查组�出的事故处���和防范措施建议,由�生事故的�业�其主管部门负责处�。

  第�七� 因忽视安全生产��章指挥��章作业�玩忽�守或者�现事故�患��害情况而�采�有效措施以致造�伤亡事故的,由�业主管部门或者�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由�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 ��本规定,在伤亡事故�生��瞒�报�谎报�故�迟延�报�故�破�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由,拒�接�调查以�拒��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由�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在调查�处�伤亡事故中玩忽�守�徇�舞弊或者打击报�的,由其所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由�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 伤亡事故处�工作应当在��日内结案,特殊情况�得超过一百八�日。伤亡事故处�结案�,应当公开宣布处�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一� 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格�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国务院统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伤亡事故�济�失的确定办法和事故的分类办法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二� 劳动部门对�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检查。

  第二�三� �生特别�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

  第二�四� 国家机关�事业���人民团体�生的伤亡事故�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五� 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六� 本规定自一��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五六年国务院�布的《工人�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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