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规定
  (1991年2月22日国务院令第75��布)
ã€€ã€€ç¬¬ä¸€ç« æ€» 则
  第一æ�¡ 为了å�Šæ—¶æŠ¥å‘Šã€�统计ã€�调查和处ç�†è�Œå·¥ä¼¤äº¡äº‹æ•…,积æž�采å�–预防措施,防æ¢ä¼¤äº¡äº‹æ•…,制定本规定。
  第二æ�¡ 本规定适用于ä¸å�Žäººæ°‘共和国境内的一切ä¼�业。
  第三æ�¡ 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è�Œå·¥åœ¨åŠ³åŠ¨è¿‡ç¨‹ä¸å�‘生的人身伤害ã€�æ€¥æ€§ä¸æ¯’事故。
  第四æ�¡ 伤亡事故的报告ã€�统计ã€�调查和处ç�†å·¥ä½œå¿…é¡»å�šæŒ�实事求是ã€�å°Šé‡�ç§‘å¦çš„原则。
ã€€ã€€ç¬¬äºŒç« äº‹æ•…æŠ¥å‘Š
  第五� 伤亡事故�生�,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直接或者�级报告�业负责人。
ã€€ã€€ç¬¬å…æ�¡ ä¼�业负责人接到é‡�伤ã€�æ»äº¡ã€�é‡�大æ»äº¡äº‹æ•…报告å�Žï¼Œåº”当立å�³æŠ¥å‘Šä¼�业主管部门和ä¼�业所在地劳动部门ã€�公安部门ã€�人民检察院ã€�工会。
  第七æ�¡ ä¼�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æ»äº¡ã€�é‡�大æ»äº¡äº‹æ•…报告å�Žï¼Œåº”当立å�³æŒ‰ç³»ç»Ÿé€�级上报;æ»äº¡äº‹æ•…报至çœ�ã€�自治区ã€�直辖市ä¼�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é‡�大æ»äº¡äº‹æ•…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ã€�劳动部门。
  第八æ�¡ å�‘生æ»äº¡ã€�é‡�大æ»äº¡äº‹æ•…çš„ä¼�业应当ä¿�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å�–å¿…è¦�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æ¢äº‹æ•…扩大。
ã€€ã€€ç¬¬ä¸‰ç« äº‹æ•…è°ƒæŸ¥
  第ä¹�æ�¡ 轻伤ã€�é‡�伤事故,由ä¼�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ã€�技术ã€�å®‰å…¨ç‰æœ‰å…³äººå‘˜ä»¥å�Šå·¥ä¼šæˆ�员å�‚åŠ çš„äº‹æ•…è°ƒæŸ¥ç»„ï¼Œè¿›è¡Œè°ƒæŸ¥ã€‚
  第å��æ�¡ æ»äº¡äº‹æ•…,由ä¼�业主管部门会å�Œä¼�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ã€�公安部门ã€�工会组æˆ�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é‡�大æ»äº¡äº‹æ•…,按照ä¼�业的隶属关系由çœ�ã€�自治区ã€�直辖市ä¼�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å�Œå�Œçº§åŠ³åŠ¨éƒ¨é—¨ã€�公安部门ã€�监察部门ã€�工会组æˆ�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å‰�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å�‚åŠ ï¼Œè¿˜å�¯é‚€è¯·å…¶ä»–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å�‚åŠ ã€‚
  第�一� 事故调查组�员应当符�下列�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一方�的专长;
  (二)与所�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 事故调查组的�责:
  (一)查明事故å�‘ç”ŸåŽŸå› ã€�过程和人员伤亡ã€�ç»�济æ�Ÿå¤±æƒ…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出事故处���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 事故调查组有���生事故的�业和有关���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有关资料,任何��和个人�得拒�。
  第�四�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如果对事故的分�和事故责任者的处��能�得一致��,劳动部门有��出结论性��;如果�有����,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能达�一致��的,报�级人民政府�决。但�得超过事故处�工作的时�。
  第å��五æ�¡ 任何å�•ä½�和个人ä¸�得阻ç¢�ã€�干涉事故调查组的æ£å¸¸å·¥ä½œ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