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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案例66事故原因分析(二)

来源:233网校 2008年4月25日
  三、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
依据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的建议,经请示国务院同意,22位与事故责任有关人员做出了处理。
  (1)该矿通风工区技术员负责制定排放瓦斯措施和指挥现场瓦斯排放工作,违章排放瓦斯,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该矿主管通风工作副总工程师对矿井“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未组织整改;对41116回风巷排放瓦斯措施未认真审批和组织落实,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移交司机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该矿主管机电管理工作副矿长(事故当天值班矿长)负责机电设备管理,该矿机电设备管理混乱,事故当天没有履行值班矿长职责,未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对瓦斯排放措施进行认真研究,也没有对停电换风机和瓦斯排放措施认真组织落实,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该矿矿长作为全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决定布置和开采41114高档普采工作面,造成采区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不合理,导致事故伤亡人数扩大,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该矿机电工区区长工作失职,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该矿通风工区党支部书记对职工安全生产教育不力,安全管理和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该矿通风工区区长对井下瓦斯经常超限、局部通风设施混乱等严重隐患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留党察看1年处分。
  (8)矿务局总工程师负责全局技术管理及“一通三防”工作。对该煤矿“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整改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矿务局局长作为全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该省煤炭工业局局长在撤销省煤炭工业厅后,受该省人民政府委托继续管理全省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不力;对该矿务局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整改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责成省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向国务院写出深刻检查。
  四、整改措施
  (1)各级领导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确保必要的安全投入,提高矿井的抗灾能力。
  (2)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井下,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在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等重要措施的实施过程中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确保安全生产。
  (3)合理布置采区巷道,使生产系统合理,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对采区和工作面通风稳定性起重要作用的风门必须设连锁装置,防止风流短路。
  (4)进一步提高对瓦斯灾害的认识,严格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原则。坚持“先抽后采、先抽后掘、以风定产”,加强矿井瓦斯抽放工作。做到合理安排矿井和采区的采掘工程,合理分配矿井风量,坚决防止超通风能力生产。
  (5)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保证监控系统所有功能的正常使用。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必须配齐“三专两闭锁”。
  (6)加强技术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时研究矿井存在的技术问题。特别是排放瓦斯、风量调整、巷道贯通等必须建立会审制度,并严格落实责任制。
  (7)严格现场管理,强化监督机制,把好现场管理的各个环节、堵塞各种漏洞,对“三违”人员要严肃处理。要充分发挥群众安全检查的作用,做到专检与群检相结合,依靠广大职工搞好安全生产。
  (8)强化培训和安全教育,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全体职工的培训和教育力度.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增强职工的自主保安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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