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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练习题(32)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22日

  某市在一次安全生产联合大检查中发现,一企业为了突击完成一批出口任务,职工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0-12小时,而且每星期只有一天的休息日,平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了60小时,有时甚至达到70小时。该企业延长工作时间从未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带有强制性,并且不按规定支付任何加班工资。厂长认为,厂里的生产任务紧,如果不延长工作时间,根本完不成合同任务;若多支付工资,企业就赚不到钱,无法生存。这种以生产任务紧,随意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做法合法吗?
  答题思路:这是一起严重违反国家工时制度规定,侵犯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的案例。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这是我国自199751日开始执行的工时制度。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殊企业外,都应严格遵守这一工时制度。企业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指紧急生产任务,如不按时完成,势必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收入。

    二是必须与工会协商。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时,应当把延长工作时间的理由、人数、时间长短等向工会说明,征得工会的同意。如果工会认为延长工作时间的理由充分,就可以同意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工会认为延长工作时间的理由不充分,也可以不同意延长工作时间。

    三是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时,还应该与劳动者协商。因为延长工作时间,就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必须与劳动者协商才行。也就是说,延长工作时间必须是劳动者自愿,不得强迫。

    四是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即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五是必须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即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本案例中,该企业既未与工会协商,又未与劳动者协商,强制性地随意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且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并不支付任何加班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并加发加班工资报酬的25%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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